【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社會利益說】 社會利益說(TheoryofSocialInterests),乃美國法學家龐德(RoscoePound,西元一八七○~一九六四年)基於柯勒(Kohler)之文化相對論,及葉玲(Jhering)之利益理念所倡利益說(TheoryofInterests)理論體系之一部分,氏以功能之角度視法律為利益調和(AWeighingorBalancingoftheVariousInterests)之方法。
法律規範可達其秩序目的者有三:其一,承認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及社會利益等利益之存在;
其二,確認利益之範圍賦予一定之法律效果,並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實現;
其三,維護已被確認之利益。
所謂利益,乃為維護文化、促進文化以及確保社會安全,法律所應予規範之一切人類需求、需要及欲望。
個人利益(IndividualInterests)係基於個人生活所生之利益;
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s)係基於政治生活所生之利益;
社會利益(SocialInterests)則基於社會生活或團體生活所生之利益。
社會利益包括如下之內涵:一、維護文化社會生活之一般安全(TheGeneralSecurity),如確保交易之安全;
二、維護社會制度之安全(TheSecurityofSocialInstitution),如確保家庭制度、宗教制度及政治制度;
三、維護一般道德(TheGeneralMorals)之利益,如反貪污、反賭博、反詐欺之政策;
四、維護社會資源(ConservationofSocialResources)之利益,如確保自然資源;
五、維護一般進步(GeneralProgress)之利益,如經濟進步、政治進步、文化進步之確保;
六、維護私生活(TheIndividualLife)之利益,如確保自我言論之自由,力求政治、文化、社會,及經濟機會之公平合理,以及確保特定社會中最低限度生活之均等。
社會利益說並非強調社會利益而抹殺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更非以社會為其單位而與個人或其他政治組織團體之利益抗爭,社會利益說在於利益之調和,以達利益之最大多數之享有或最小限度之犧牲為其立論之旨趣。
(王寶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