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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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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33: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法例

 

法例者,乃適用於全部民事法之通例也。

 

其不僅可適用於全部民法,即民法法典以外之各種民事特別法規,亦均受其支配。

 

我國現行民法法例章,共分五條,包括三部分:一、法規適用先後之順序: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謂法律,指有關民事之成文法規,至於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所定權限內制訂之法規,亦屬之。

 

習慣,乃社會一般人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而形成之行為準則。

 

唯習慣之採用,以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且習慣之是否存在,屬事實問題,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法理,則係指法律之當然原理與原則而言。

 

二、簽名之必要與方式: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雖不必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方生效力。

 

但依習慣,常以印章代替簽名,故法律特規定,其與簽名有同等之效力。

 

但如以指印或其他符號以代簽名時,則須有二人之證明,方可生效。

 

三、認定數量之標準:關於一定之數量,如文字及號碼之記載有不符,而法院又無法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時,應以文字為準。

 

至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而互不相符時,法院如不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焦仁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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