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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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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32: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再審

 

再審者,為當事人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請求法院再為審判之行為。

 

本來終局判決一經確定,即生實質上之確定力(一稱既判力),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已不得再行爭執,用以維持法秩序之安定及裁判之權威。

 

惟如固守此一原則,而對確定判決之訴訟程序、訴訟資料或判決之基礎有重大瑕疵,但於判決確定後始發見者,不予以相當之救濟,亦有違法院維護公平正義及國家保護私權之職責。

 

故法律在一定條件下,認許再審制度之存在,使當事人得有特別救濟之機會。

 

再審與上訴雖同屬當事人對於法院判決聲明不服之行為,但前者係對確定之終局判決,向為判決之原法院請求其自行廢棄或變更原確定判決;

 

後者則係對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

 

又再審須具再審事由,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且無阻卻原確定判決已確定之效力;

 

而上訴應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除第三審上訴須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外,並無上訴事由之限制。

 

且上訴有阻卻判決確定之效力。

 

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記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所定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

 

已經確定之裁定,如具有再審之事由時,得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對之聲請再審。

 

(陳計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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