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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態樣之一。
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本條規定可分一、共同加害行為(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前段,又稱狹義共同侵權行為)。
二、共同危險行為(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後段,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
三、造意及幫助(第一八五條第二項)。
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學說上有客觀說及主觀說二種。
客觀說者,認為數人所為侵害他人權益致生同一損害者,縱然行為人間無意思聯絡,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說者,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但加害人間須有共同之行為,且對該違法行為須有通謀或共同認識,否則,單純之行為競合,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民國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即持主觀說見解,惟該判例業經司法院六十六年六月一日例變字第一號予以變更,其理由為:「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
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惟學者間見解不一,但多數認為為確實保護被害人,祇須損害係屬同一,及損害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即可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之效果,共同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致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民法第二七二條以下之規定,以保護被害人。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