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廷議】 廷議,古制,用以議事。
前漢書百官公卿表載稱,周官三公,「參天子坐而議政」,是可謂開「廷議」之先河。
秦制,決策大政,輒採廷議,史記商君列傳謂秦孝公變法,係就商鞅與甘龍、杜摯廷前爭辯後,採商鞅之說,而「定變法之令」。
張儀傳謂秦惠王不謀韓而伐蜀,係就張儀與司馬錯廷中爭論後,採司馬錯之說,而興「伐蜀」之師。
又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六年記事,言及始皇定帝號,置郡縣,皆「下其議於群臣」。
漢興,因秦之制,尤重廷議,據蔡邕獨斷云:「其有疑事,公卿百官會議。」
後漢書百官志亦云:「凡國有大造大疑,太尉與司徒、司空通而論之。」
其參與廷議者,身分不一,有公卿、將軍、列侯、二千石、大夫、博士等,公卿、將軍、列侯、二千石之參與,在借重其經驗;
大夫、博士之參與,在發抒其論議,彼此集議一堂,庶可使實際政治與理論政治融於一爐。
其所可議及之範圍,亦至廣泛,有議立君、議儲嗣、議宗廟、議郊祀、議典禮、議封建、議功賞、議民政、議法制、議食貨、議選舉、證歷事、議邊事、議親藩,以及議大臣罪獄等,兩漢會要「集議」目內,就史實歸納分類,可資參考。
廷議之時,不問官職大小,均得自由發言,雖以郎、大夫之微,亦可獨陳異說,人主亦往往違眾議而獨採之,是則此制有足稱者。
其後歷代政事,不乏廷議事例。
明制亦足稱述,明史職官志「六科」云:「大事廷議」。
並由人主明令定為一代大法,如「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後在京衙門有奉旨發放為格為例及最要之事,須會廷臣計議允當,然後施行」;
「宣德三年,令:官民建言,六部尚書、都察院、六科給事中會議奏聞」;
「正統十年三月,始命內閣與各衙門會議大政」。
其廷議所可及之範圍,亦相當廣泛,明會要「集議」目內,列有議立君、議儲嗣、議建都、議郊祀、議宗廟、議典禮、議封爵,議親藩、議大臣、議民政、議漕運、議邊事等項,一一載諸史冊。
惟據明史李承勛傳載稱:「議者率相顧不發,拱手聽」,是則明代廷議,或由於人主、權臣之有所指意,或由於「科」「道」朋黨之意氣相爭,在廷議時所表現之精神,似不及兩漢。
另明有「廷推」之制,即推舉文武大臣,必下廷議,亦別有其意義。
(芮和蒸)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