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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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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21: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為國家行政之中樞,職掌至為繁雜,凡不屬於其他各院職掌之事項,均屬於行政院主管之範圍。

 

在行政院職掌之事務中,如法律案、戒嚴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之決定等,均極為重要,必須博採周諮,廣徵眾議,而收集思廣益之效,故有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等,組織行政院會議之必要。

 

又因行政院職掌繁雜之故,所設之部會甚多,各部會之業務,恆有相當之牽連,使其首長經常集會,亦可發生交換意見,統一施政方針,與加強聯繫之作用,而不至有隔膜參差之患,故憲法有行政院會議之設置。

 

行政院之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在任務上不但要執行法律,更重要地是必須主動地釐定各種政策。

 

在行政院的組織中,依各主要機構的功能作用來看,可分為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

 

政務的決策機構為行政院會議,政策的執行機構為各部會。

 

各部會首長都是院會的構成分子,他們共同地決定政策,然後再分別地去執行。

 

這種決策與執行的程序,乃現代各國普遍採行的制度,不僅內閣制的國家如此,即在總統制的國家,總統雖然有權單獨決定政策,但程序上總統對於政策的決定,大率皆召集內閣會議,以聽取閣員們的意見,因為這種程序,不但在決策上可以有集思廣益的好處,而在執行上,也因為主持執行的人就是參與決策的人,從而使決策與執行之間,可以保持充分密切的聯繫,以及執行機構之間的良好合作。

 

同時這可以使負責推動執行的人,有一種心理上的滿足,即他們並不完全是被動地在執行別人的決策,而同時也是主動地在執行自己的主張。

 

當然,領袖在決策機構中及其於決策的影響,即在內閣制國家,也自有其獨特的地位與作用。

 

所以在理論上,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政策機構,在決策程序上,雖有不同,但在實際運用上的差別,卻幾已到了間不容幾的地步。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院會由正副院長及全體政務委員共同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正副祕書長,及新聞局局長等,均應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但列席人員,均無表決權。

 

在原則上,我們說院會是決策機構,但院會的任務和功能,則並不以決策為限。

 

依照院會議事規則第四條的規定,以及根據憲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法規和慣例來看,院會所討論及處理的事項,可以歸納如下:一、依法須經院會議決通過的事項:這類事項包括:憲法及臨時條款所規定的緊急命令與緊急處分;

 

行政院各部組織法第三條所規定關於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之命令或處分之處理;

 

關於行政院依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請立法院覆議案件之處理程序,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依照行政院團體責任及合議制之原則,亦應提經院會決議後為之。

 

二、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此類事項包括:提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憲法第五十八條)、覆議案(憲法第五十七條),以及涉及各部會之增設裁併等。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有關部會首長對於共同關係之事項,未能直接協商解決,或不宜逕行決定者,得提出於院會討論解決處理之。

 

四、其他重要事項:這是一個概括的彈性規定,凡屬於行政院職權範圍以內的特定或一般性事項,而院長不便單獨決定者,慣例均係提出於院會決定之。

 

諸如關於政策之決定,行政規章之制定,稅則之調整,官制之變更,簡任以上官吏之任免,概算之擬定,以及預算之追加、追減等,率由院會議決為之。

 

從上述院會所討論的事項來看,可知院會之為決策機構,其任務於決策之外,尚具有督導及協調的作佣。

 

不過院會在決策方面的作用,會受到國家安全會議決策的影響,因為在戡亂時期,政府的一切作為,無不與戡亂大政方針、國防重大政策、國家建設及科學發展、總體作戰、總動員等事項,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而這些事項均屬國家安全會議的決策範圍。

 

而在法規上,於國家安全會議與行政院會議的決策範圍,並沒有明確的劃分,不過我們從臨時條款第四款授權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的規定來看,大體上可以說安全會議之決策,屬於指導性之決策,而行政院會議之決策,則應屬於執行性的決策。

 

這兩個決策機構在決策功能上,將因人物及實際運用因素的變化,而有所消長。

 

行政院會議之舉行,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開會人數,決議須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不過對於院會的決議,如果院長或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則由院長決定之。

 

此外院長尚有權核定議案及臨時議程,必要時還可以變更議程,並對各種議案指定人員審查。

 

從院長在院會中的領導地位及權限來看,行政院之於決策,依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雖係採取合議制,然在實際運用上,其為獨任首長制的色彩,是非常濃厚的,而會議結果,終當以行政院長之意旨為依歸。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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