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行政院之責任】 行政院在政治上之責任,乃指其責任係基於政治上之職權而發生,可分為對總統之責任、對立法院之責任,及其與各部會之連帶責任。
一、行院對於總統之責任此種責任,係基於下列原因而發生:(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二)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由行政院院長副署,或由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行政院對於總統違反政治上之責任時,總統對於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得予以免職課以責任。
此在事實上雖難以想像其發生,惟在法理上則應如此;
否則,所謂負責,不免有名無實。
論者有謂總統若發布免職命令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都會首長若拒絕其副署,則免職命令,將不生效力。
吾人認為我國憲法雖無類似希臘憲法第三十條:「…如逢內閣總辭,卸任閣員無一同意簽署罷黜舊閣及任命新閣之命令時,該項命令由新任內閣總理於受國王任命,宣誓就職後簽署頒行」之規定,似可依照一般法理而為之。
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而無庸其副署,即可生效。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責任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峙,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院長係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行政院對立法院所負之責任,為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答覆立法委員之質詢,及接受立法院之決議;
如不接受,行政院院長即須辭職,以明責任之所歸屬,立法院既不能以不信任投票,改組行政院;
行政院亦不得請求總統以解散立法院,行政院對立法院之責任,與一般內閣制之內閣對國會之責任有別。
三、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連帶責任行政院與所屬各部會負有連帶責任,亦得謂為行政院院長與所屬各部會首長之關係:此由於:(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總統頒布之法令。
(三)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共同組成,並出席議決有關事項。
(四)行政院院長指揮監督所屬各都會首長職權之行使。
凡此皆係行政院與各部會密切關係之所在,行政院改組,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均一同解職,即所以表示其所負之連帶責任。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