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RepresentationofMajorities)乃在一選舉區內,以得票過半數(絕對多數),或比較多數為當選者的選舉制度。
英、美兩國採用比較多數選舉下院議員,法國第三共和及第五共和採用絕對多數選舉下院議員,若無人獲得過半數,於一星期後,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我國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採用絕對多數,惟經三次投票,仍無人獲得過半數,則第四次投票,以此較多數決定之;
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的選舉,皆採比較多數法。
多數代表制在小選舉區,只能實行單記投票(SingleVote),可稱為小選舉區單記多數代表制;
在大選舉,既可採用單記投票,亦可採用連記投票(PluralVote)。
如在大選舉區採用連記投票,可稱為大選舉區連記多數代表制。
單記多數代表制,在一選舉區內,固然是多數黨當選,若綜合全國觀之,每個政黨的當選人數,往往不能與其所得票數成正比,有時得票最多的政黨,反遭敗北,至不合理。
連記多數代表制常使多數黨以一票領先(OneVoteMajority)而獲全勝(TheWinnerTakesAll),壟斷該區全部當選人名額,亦欠公允。
多數代表制既欠合理,加之,絕對多數的重選麻煩,及比較多數的缺乏明確界限,且均易為多數黨所壟斷,故現今各國,多採用少數代表制(RepresentationofMinorities),及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來補救。
(薛作雲)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