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公債】 所謂公債(PublicDebt),廣義的講是指政府以其自身的信用,向其本國人民或其他國家所借的款項;狹義而言乃指政府運用其自身的信用基礎,採證券發行的方式,與國民締訂負債契約,屆時付息還本。
簡言之,公債即國家為財政上的需要所負的債務,其債務人為國家,債權人為私人。
過去很多財經學者,對於政府公債的發行,認為是將這一代人的享受轉嫁給下一代人負擔,而採保留甚至反對的態度。
惟近代學者則咸認公債為功能財政所不可或缺的工具,尤其是凱因斯學派(KeynesianSchool)學者更是強調現代財政應以促進經濟繁榮,創造高國民所得與就業水準為目標。
因此,一國政府預算不必機械式地求其平衡,公債的發行與增加,於適度範圍內應能構成支持經濟發展的有效工具。
公債的種類繁多,茲依其發行條件、對象、債還期限,及目的分類如下:一、以公債發行條件為分類標準有:(一)自由公債,(二)強制公債;
二、以公債發行對象為分類標準有:(一)國內公債,(二)國外公債;
三、以公債償還期限為分類標準有:(一)短期公債、(二)長期公債,(三)永久公債;
四、以公債發行目的為分類標準有:(一)生產性公債,(二)非生產性公債。
我國自政府遷臺以來,為實行土地改革,曾於民國四十二年發行土地債券新臺幣十億元,民國四十三年發行糖米債券二億元,民國四十五年發行都市債券五千萬元,四十八年起,每年發行短期公債,每年數額不等,六十一年至六十三年間每年發行建設公債五億元,六十四年停發,六十五年起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每年數額不等。
由於近數年來,政府財政穩定且均有歲計盈餘,公債發行完全用於發展建設,以促進經濟繁榮與調節市場供需。
(張則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