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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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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7:39: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專屬經濟海域

 

ExclusiveEconomicZone,EEZ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濱海國家由其領基土線向外延伸12海浬為其領海,而由領土基線向外延伸200海浬,為該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區,或稱專屬經濟區,通常簡稱為經濟海域。

 

如兩國經濟海域重疊,原則上以兩國海域之中線為界,但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擁有經濟海域。

 

在經濟海域內,各國擁有開採海域及海床上所有生物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主權。

 

在海洋資源方面,各濱海國在其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擁有以探勘及開發、養護及管理海域,海床上以及岩層中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另外在能源開發上,擁有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活動的主權,並有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

 

其主要法源依據為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聯合國主導的國際海洋公約(TheLawoftheSeaTreaty),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86個國家宣告其專屬經濟海域,我國雖未能簽署該項公約,但於1979年宣布「中華民國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外側12海浬之海域;

 

中華民國之經濟海域為自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起,至外側200海浬之海域;

 

中華民國對鄰接其海洋之大陸礁層所應享有之主權上之權力,不因中華民國經濟海域之設定及任何國家經濟海域之設置而受影響」。

 

由於許多大陸棚蘊藏豐富的油礦資源,造成主權歸屬的爭議,國際海洋公約規定各濱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在公約規範下行使其權力及義務,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力和義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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