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俄文●中蘇經濟合作建議】 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蘇俄駐華大使彼得羅夫以備就之「中蘇經濟合作建議草案」一件,面交當時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並表示蘇俄政府願將此一問題移至重慶與我中央政府談判。
該建議草案原文如下:一、中蘇兩國政府已商定共同經營前日人在滿洲各項企業如下:(一)煤礦企業:密山、撫順、雞西、恆山、札賚諾爾、鶴岡。
(二)鞍山製鐵金屬綜合工廠,包括煉鋼、遼陽鐵礦廠、鞍山大磚廠、鞍山機械廠。
(三)大連煉油廠(原文用多數)。
(四)大連及哈爾濱洋灰廠。
(五)大連「天之川」發電廠。
(六)遼東半島鹽場(原文用多數)。
(七)大連、瀋陽、長春、哈爾濱、齊齊哈爾、海拉爾、牡丹江及佳木斯各地飛機場,上開飛機場將由中蘇民航公司經營。
二、為經營上述各企業,依照平等原則,組織中蘇合辦股份公司(原文用多數)。
董事長由華方代表中選之,副董事長由蘇方選任之。
各該公司之執行職權,將由蘇方指派之經理及華方指派之副經理擔任之。
中蘇股份公司經營期限定為三十年,期滿時,所有上開企業無代價交還中國政府。
早在二月間,蘇軍統帥馬林諾夫斯基曾以該項草案交張嘉璈主委,蘇俄顯欲以中蘇經濟合作為撤兵之交換條件。
四月四日,王部長世杰約見彼得羅夫,表示中國政府同意將中蘇經濟合作問題移至重慶談判,但告以中蘇經濟合作一事,祇有在蘇軍全部撤退與我方完整接收東北各省市之前提下,始能研究中蘇經濟合作問題。
四月十三日,王部長再度接見彼得羅夫,向其說明:「我方不能同意蘇方關於『戰利品』之見解,中蘇合辦企業,蘇方之股份應視為中國政府之讓與,為明瞭東北各企業之實際情況,希望蘇方恢復東北工業設備未被拆卸以前之原有狀態。
關於民航事業之合作,須俟中國政府對整個民航政策決定後,再行商談。
現時東北大部份工業設備已被蘇俄搬去,以及非法武裝之存在,實為商談中蘇經濟合作問題之困難。」
彼得羅夫答稱:「蘇俄政府對於『戰利品』事,在中蘇經濟合作草案中並未提及,原望貴方亦不提及此點。
關於蘇方股分應視為中國政府之『讓與』,蘇方不能同意,希望相互讓步,解決此一困難。
關於東北民用航空合作事項,貴方過去曾表示同意。」
當時,蘇俄以延不撤兵作為要挾,我政府對沒收日本公私企業作為賠償之一部分,應視為我政府之讓與之立場,堅守不渝,故此項經濟合作商談,終無法達成協議。
(楊爾瑛)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