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日文●日英同盟】 日英締結攻守同盟,前後共有三次。
第一次中日戰後,列強之世界政策,開始集中在遠東。
當時在法國之支持之,俄取得我國東北之進出;
義和團亂後,在保護東北鐵路之名義下,佔領我整個東北,此與英國之遠東政策,以及由朝鮮進出東北為目標之日本,予以重大的威脅。
當時伊藤博文與井上馨等主張與俄協商雙方利害關係,而日本另一派山縣有朋等,主張與英國結盟以牽制之。
惟當時桂太郎為首相,不採納日俄妥協政策,並指令駐英公使推行日英同盟。
西元一九○二年一月三十日,由董林與英外相蘭斯敦(Landsdowne)雙方締訂同盟條約,其主要內容是為維護英在中國,日在朝鮮與中國之利益。
規定一方如果與第三國交戰,他方應嚴守中立;
如果一方與二國以上國家交戰,他方應履行參戰義務。
此一盟約之訂立,直接促成日俄戰爭,間接重新安排列強在華的勢力。
第二次日英同盟,是為確立日俄戰後,日本在朝鮮之獨佔權,並且將其適用範圍擴展至印度以東,由共同防禦而發展成攻守同盟,有效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該約亦由董林與蘭斯敦於一九○五年八月十二日簽訂。
日俄戰爭後,日英對立激烈化,惟歐洲列強間的衝突更形尖銳,英為保護遠東利益,仍不願放棄日本,遂於一九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成立第三次同盟,雙方規定締約國之一方,如果與第三國締結仲裁約,即不負協助同盟國與該第三國交戰之義務。
後來英美仲裁條約成立,日英同盟即不適用於日美戰爭。
日本自一九○七年以後,曾與俄締結四次密約,因此英美對日俄之對立,更形顯著。
(呂秋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