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五權分立】 五權分立是國父對國家權力分立所獨創的學說,也是五權憲法理論之中央政制原理。
國父研究各國政制,認為各國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仍不完備,最大缺點在只注重法而不注重人,而我國向重人治,為政之道,首在使賢者在位,雖君權統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而形成專制,惟有獨立之考試權與監察權以進賢而退不肖,故主張以外國之三權加入我國之兩權,以建立五權分立。
且外國之三權分立偏重於權力之制衡,以限制政府權力,消極保障人民自由;
我國政治則以仁為本,要積極為人民謀福利,故宜以五權分立建立萬能政府。
五權分立與三權分立之區別,不僅在五權與三權不同,更有下列三點:一、三權分立以分權學說為理論基礎,僅注重國家權力的畫分;
五權分立以權能區分為理論基礎,五權均屬治權,在人民政權管理之下分別行使。
二、三權分立僅注重治法,分別制定法律,執行法律與適用法律;
五權分立則兼重治人,以立法司法管法,考試監察管人,而以行政執行政令。
三、三權分立偏重互相制衡,以消極防止專制;
五權分立則基於分工原理,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以積極為人民謀福利。
因之,五權相互間的關係:一、是平衡而統一的,一面互相平衡,無高下之分;
一面力量統一,合力為人民謀福利。
二、是分立而相成的,一面各自獨立,各有權限;
一面相需相成,互相濟助。
固互相限制,以避免專橫,亦相輔為用,以發揮功能。
三、三權相互關係僅有行政與立法、行政與司法、立法與司法三種,五權相互關係除此三種關係外,并有行政與考試、行政與監察、立法與考試、立法與監察、司法與考試、司法與監察、考試與監察七種關係。
故每一權都受其他四權的四種限制,但也得到其他四權的四種濟助,益能發揮其功能。
國父所創制之五權分立,固係綜合外國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與我國固有之考試、監察兩權獨立而成,然亦與近世各國政治學者多認三權分立尚欠完備、各國政制漸於三權之外另立機關、政府功能之擴大與福利國家思想之趨勢,正相吻合,將為世界分權潮流的新趨向。
而我國自民國十七年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實施訓政以來,國民政府即採行五權分立,建立五院,分別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治權,推行五權制度。
民國三十五年制定憲法,更依五權分立明定中央政制,以五院為國家最高行玫、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機關,分別獨立行使職權。
故五權分立亦為我國現行中央政制之原理。
(鄭彥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