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 23:53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哲學●仁義】
「仁」、「義」二詞連用,是從孟子開始的。
而涵義也比孔子所說的仁、義略有引申了。
孔子所說的仁、義,比較傾向於指述一種境界或狀態:仁通常用以描狀人格的理想境界(如論話述而:「若聖與仁,則吾豈敢。」),或感情的誠實狀態(如學而:「巧言令色鮮矣仁。」),或發心向上的昂揚心境(如述而:「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
義則通常指觀念或行為的合理。
到了孟子,才有把仁與義都收歸於道德心(良心)來解釋的:仁就是直指道德心本身,義則是指道德心的發用,或表現為種種合理的言語行為。
如告子篇:「仁,人心也。義,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
離婁篇:「仁,人之安宅也。義,人之正路也。曠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
盡心篇:「居惡在?仁是也。路惡在?義是也。居仁由義,大人之事備矣。」
都是直指仁為人心,或喻之為人所歸宿的安宅,而義則是由仁心引出的路。
換句話說,仁與義是一體一用。
體用一如,因此也連言為仁義。
當義直接連屬於仁而言,於是義便是根源在內,純由良心外發的行為;
而不是依據外在的規範而行的行為了。
這便是孟子的義內之說。
在孟子告子篇,曾載有孟子與告子辨義內抑義外的辯論。
而義既由內發,於是義之成立,便常要經過仁心的自由選擇與判斷,這選擇、判斷在孟子便稱為權。
如梁惠王篇中孟子有云:「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
因此,在孟子書中便記載有許多經過權然決定的合義之行。
如論辭受之道(公孫丑下三)、論取與無取(離婁下二十三)、論禹稷顏回同道(同上二十九)、論匡章之非不孝(同上三十)、論曾子子思同道(同上三十一)、論禮與食孰重(告子下一)、論嫂溺援之以手(離婁上十八)、論貴戚之卿與異姓之卿(萬章下九)、論於舊君有服(離婁下三)、論聞誅一夫紂矣(梁惠王下八)等等。
反之,如不能以仁心自由權衡而得宜(義,宜也),則亦不得稱為義。
所以孟子說:「子莫執中,執中為近之。
執中無權,猶執一也。
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
(盡心上)總之,當仁、義經孟子開始連用而為「仁義」之後,其涵義已逐漸等同於「道德」一詞。
所以後世也有「仁義道德」四字連用的。
當然此所謂道德不是指遵循外在教條的他律道德,而是指由良心主動自發的自律道德。
(曾昭旭)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