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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遺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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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9 01:27: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圖書遺失賠償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圖書遺失賠償為圖書館行政法之核心問題,就行政作用觀點而言,圖書館是一個由館員、館藏及館舍配備結合形成的營造物(Anstalt),其中圖書資料構成圖書館機構之公物(OffentlicheSachen),於圖書館利用關係過程產生以下幾種公眾使用態樣:(一)圖書資料之一般使用:任何人於符合公物開始使用之目的範圍內,不經特別許可即可使用資料,例如民眾縱令未辦理借閱證件亦可進入圖書館閱讀報章、雜誌等,晚近先進國家,如德日等國,慣將圖書館利用權視為人民的公權利。

 

(二)圖書資料之特殊使用:若對圖書館公物使用會妨礙其原來設置目的,或利用超出通常使用程度,則須徵得營造物當局之許可,例如讀者須辦理借書證並完成一定流通手續後,始得將圖書資料外借;

 

再如圖書館所典藏之善本圖書原則上一概不辦理外借,但是例外依法亦可將此公物經由特許處分,准予漢學研究工作者享有利用權等。

 

從圖書館外部關係解析,圖書資料無論是一般使用或特殊使用,使用人皆須遵守營造物利用規則(Benutzungsordnung),而所謂利用規則係依慣例由圖書館行政主體自行訂定的內在抽象式行政命令,例如借書規則、館藏資料借用逾期及毀損賠償辦法、圖書館視聽資料管理辦法等屬之;

 

倘若讀者遺失圖書資料,現行體制則一律依各館特別規則處理,觀諸我國圖書館利用規則(即特別規則)對圖書遺失的處罰,輕則課以罰鍰,重者則並禁止遺書人一定期間內利用圖書館,這種本於「自願阻卻違法」的法理,任意侵犯人民閱讀權利,殊值商榷。

 

從1948年ALA頒布「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BillofRight)、1971年續頒「知識自由宣言」(IntellectualFreedomStatement)、1982年再頒行「公共圖書館:民主政治的資源--原則宣言」(ThePublicLibraryDemocracy'sResource--AStatementofPrinciple)以降,自由檢索或閱讀自由理念已成為圖書館行政法的共通思潮,加以戰後大陸法系國家產生的「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esGewaltverhaltnis)制度逐漸趨於式微,我國各類型圖書館對遺失館藏之利用人所作之處置,似應在「受益者付費」前提下,本諸公平與合理的方式來確定賠償金額,蓋雖基於有損害即有賠償的衡平觀點,圖書館當局雖可要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仍不得違背一般法律原則之精神,尤其是比例原則、原因關連給付原則、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等,同時還須賦予不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提起行政救濟,俾符合法治國「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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