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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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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8 23:19: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著作權法

 

CopyrightLaw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著作權起源於15世紀後期,在當時是由英皇以繳納特權費為條件授予商人的一種壟斷的印刷權,作者本人並無任何受益。

 

1710年英國國會被迫通過「安尼法」(StatuteofAnne),該法係依據二個革命性的原則而制定,即:承認作者本人是著作權保護的本源;

 

對已出版的著作採取有限期的保護。

 

1790年美國以安尼法為模式,制定了聯邦著作權法。

 

1793年法國亦通過了著作權法,這項立法並成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的典範。

 

在19世紀內,世界上大多數獨立國家都先後制定了著作權法。

 

我國的著作權法於民國17年(1928)由國民政府公布,歷經33年、38年、53年、74年及79年之修正。

 

現行之著作權法共分5章52條,主要精神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該法對於與著作權有關之名詞皆加以定義,明定享有著作權之標的,規定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有關著作權之歸屬及限制、著作權之侵害、罰則皆有明文規定,並於附則規定該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係由內政部於78年修正公布,全文29條。

 

美國於1790年制定聯邦著作權法,經多次修正,其較具重大影響者如:1870年決定將有關著作權管理事務交由國會圖書館負責執行;

 

1891年通過附加「製造條款」(ManufacturingClause),以保護在美國境內出版之外國人士的著作權:1909年為因應社會的實際需要,並響應老羅斯福總統之呼籲,而有首次大幅度的全面修正。

 

近年來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丕變,經學者專家多年研究,遂有1976年由福特總統簽署之公法PL94-553著作權新法,並決定自1978年元旦起生效。

 

新法共分8章72條,分別規定著作權標的與範圍、主體與轉移、期限、標記、存書與註冊、侵害與救濟及製造與輸入保護條款等。

 

新法採用創作保護主義,但仍鼓勵著作人註冊,並應在版權頁(CopyrightPage)上予以標示,如有疏漏應在5年內加以追補。

 

如果遇有提出侵害訴訟時,並以此作為聲請權利之先決條件;

 

否則不得請求法定賠償及律師費用。

 

從一個國家對著作權保護的程度,可以看出這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

 

同理,從一個國家國民遵守著作權法的情形,也可看出這個國家國民道德的水準,故著作權法可說是一個國家的重要文化指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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