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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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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6 23:55: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私立圖書館

 

PrivateLibraries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狹義的私立圖書館專指私人圖書館,例如古代的藏書家,當代個人資料室等;

 

廣義的私立圖書館則除狹義層次的意涵外尚應包含指由私人或私法人籌設,報請主管教育機關許可,並轉報教育部備案的私立公共圖書館;

 

再有最廣義的私立圖書館則泛指官設圖書館以外的一切圖書館,例如私立專門圖書館、工商資訊中心及各級私立學校之圖書館等,狹義說失之偏窄、最廣義說流於空泛,故通常圖書館行政所稱的私立圖書館主要指私立公共圖書館,即廣義說之核心部分。

 

目前我國私立公共圖書館之設立,係依民法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申請,據此,民眾利用私立公共圖書館之法律性質為何,若從給付行政法觀點分析,使用者與私立公共圖書館間可能產生以下4種法律關係:(一)委託行政關係:民眾利用私立公共圖書館,就圖書館機構而言,可算作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因此,若民眾利用私立公共圖書館所引發之爭執,使用人當循公法途逕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民法之監護關係:使用者與私立圖書館之關係,英國人將其看作民法中父母關係之延伸,此說固有其立論基礎,但只適用於兒童讀者(ChildrenUser),對成年使用者,適用私法上之監護規定,似難自圓其說。

 

(三)附合契約之關係:此為美國圖書館事業所採用,將圖書館使用定位為私法關係,認為私立公共圖書館可訂定使用規則以拘束相對人,該使用規則被認為是定型化契約或普通契約條款,使用人只有同意與否之選擇權而已。

 

(四)部分社會說:部分社會說係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於昭和52年3月15日在富山大學學分不認定案件的裁判上避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而在判決書上採福利營建機構為特殊的次級社會觀,茲殊值吾人於研究圖書館行政法時留意。

 

綜觀私立圖書館利用關係之法律性質,戰後之行政法皆予排除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或謂短暫性質之利用關係,不應以特別權力關係視之,或謂利用者居於一般身分之權利義務並未受影響之故,上揭4項法律關係之性質,私立圖書館基於法律規定或教育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授權,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一定之社會教育任務,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9號、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若民眾利用私立公共圖書館,涉及使用者權利或義務之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都屬於間接行政之一種,使用人當循公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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