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 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所謂監督,係指圖書館主管運用權威迫使從業人員完成特定任務之意,圖書館行政監督屬於管理機能(ManagerialFunctions)之一部分,蓋任何組織均有階層化(Stratification)的傾向,在層級節制的組織結構裡,上級主管本於法定職權得以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本此,行政監督似乎較偏向於行政強制或行政控制功能的發揮,其與行政領導(AdministrativeLeadership)是運用影響力(Influence)來改變部屬的態度或行為,正好相對;
就理論與實務而言,一位卓越的圖書館主管應該善用行政監督與行政領導,二者得兼,相互制宜,這樣才能收到恩威並用、剛柔並濟的預期效果。
行政監督既屬於管理循環(ManagerialCycle)或行政三聯制(Plan,Do,See)的最後環節,它正象徵圖書館管理程序(LibraryManagementProcess)中考核、控制或評估作業的具體實踐;
行政學家為使世人深切了解監督方術,並嫻熟此一管理技能,慣將行政監督區分為以下3種類型:(一)依監督的時間區分,有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例如圖書館概算擬定屬於事前監督,圖書館經費之審計則是事後監督,諺云:「預防勝於治療」,故學者亦將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稱作預防監督與鎮壓監督。
(二)依監督的內涵區分,有品質監督與數量監督:例如出版品預行編目(CIP)的精確度屬於前者,而有關其編目的速度及總數則屬後者,有人也將這種分類簡稱為質的監督與量的監督。
(三)依監督權限使用的方式區分,有一般監督與特別監督:例如館長綜理館務是一般監督,採訪組主任只對徵集業務進行監督則是特別監督;
該兩種監督類型又稱指揮監督與指導監督。
管理科學家恆將控制幅度(SpanofControl)視作管理幅度(SpanofManagement),同時亦稱為「監督幅度」(SpanofSupervision),意謂一個高階主管有效控制部屬的人數與範圍;
監督一詞原有居高凝視所屬的意涵,圖書館主管要有效整合館員的智力及體力,以達成圖書館多元化目標,可經由工作分派、工作指導、工作控制及工作評價4大步驟來落實行政監督制度,再者,行政監督是經由強制力實踐的管理機能,通常行政法規裡亦常揭示各種監督方法,諸如法制上有「視察」、「訓示或行政規則」、「認可」、「撤銷或停止」、「法律效果一部除外」及「主管爭議裁決」等規定時,都是圖書館行政法規中監督方法之示例,隨福利國家思潮之勃興,依法行政乃圖書館經營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館員對此內部行政法之規定仍需留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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