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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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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23:23: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行政院檔案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民國17年(1928)10月25日行政院成立,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成立初期設有內政、外交、財政、軍政、海軍、教育、交通、鐵道、工商、農礦、衛生等部及建設、蒙藏、僑務、禁煙等委員會。

 

其間迭經數次變革改組,37年行憲後設有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司法行政部、農林部、工商部、社會部、水利部、地政部、衛生部、糧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資源委員會、主計處、新聞局,計14部、3會、1處、1局。

 

至83年設有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衛生署、主計處、新聞局、人事行政局和中央銀行等單位。

 

行政院置院長1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另行政院置副院長1人、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凡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均應提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行政院內部設祕書、政務兩處,民國29年依會計、人事條例,增設會計處與人事室。

 

37年政務處撤銷,由祕書長負責一切事務,下設祕書、會計兩處及統計、人事兩室,掌理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典守印信及辦理會計、統計、人事等事項。

 

另置參事若干人,掌理撰擬法令,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畫、工作報告及調查、設計、編審等事項。

 

行政院檔案,除尚由行政院保存案件外,移轉於檔案典藏單位者,目前分藏於國史館及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國史館典藏行政院檔案,計有16,931卷,期間自民國19年至60年,涵蓋範圍甚廣,其內容如次:(一)總類:包含國民政府施政方針;

 

各部會移交清冊;

 

地方視察;

 

行政院長向立法院作施政報告、立法委員質詢;

 

三民主義青年團;

 

中國國民黨中全會;

 

國大代表和監察委員提議案;

 

國民參政會、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委員會、各省參議會、各部會、省市政府及所屬單位組織條例;

 

國民政府、監察院及監察使署組織法和審計法規;

 

國大代表選舉;

 

非常時期服務團委會;

 

各省訓練團組織規程;

 

抗戰建國綱領和動員勘亂完成憲法綱要等卷。

 

(二)主計:包含反共抗俄戰士授田加成辦法;

 

中央總預算;

 

會計報告送審規定;

 

預算編審辦法、預算執行辦法和決算法;

 

總理陵園管理委員會、各省市政府及參議會、選舉事務所、各級警察機構、內政部、地政部、地政署、賠償委員會和各級衛生機構經費等卷。

 

(三)人事:包含各省分設考銓處;

 

公務人員、先賢先烈、殉難,抗戰及對國家有功人員勛獎和褒卹;

 

國葬、公葬;

 

高普考試;

 

非常時期公務員任用規定及公務人員任用、考核、撫卹等人事相關規定與法令疑義解釋;

 

縣長、地政、主計、教育、警察等人員任用規定;

 

各部會、各省政府及所屬單位人員及駐外人員任免;

 

外國人士勛章、友邦人士贈勛和勛章發放標準等卷。

 

(四)行政:包含行政革新、行政三聯制;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部會和各省市政府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工作檢討與工作考成;

 

行政院會議紀錄;

 

國營事業機關工作考成;

 

公文程式;

 

各省政績比較表和各省實施新縣制報告等卷。

 

(五)內政:包含中央機關組織權責;

 

省與縣市機關權責畫分;

 

行政區域調整、縣市增設及縣界畫分;

 

實施地方自治及辦理各種選舉;

 

戶口普查、臺閩地區人口統計;

 

組織省市議會;

 

災害救濟和社會救濟;

 

振濟委員會;

 

二五減租、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計畫、地政計畫、地政機構和土地管理;

 

省縣市鄉鎮都市計畫;

 

紀念節日;

 

忠烈祠設立;

 

偽組織;

 

罪犯通緝、釋放政治犯;

 

合作事業;

 

勞工事務;

 

外人歸化;

 

人民集會結社規定;

 

請願及訴願等卷。

 

(六)外交:包含外賓訪華;

 

出席各種國際會議;

 

難民救濟;

 

九龍及沙面事件;

 

中外條約;

 

中外邦交;

 

租界收回與清理;

 

援外;

 

戰犯處理;

 

聯合國憲章;

 

設置駐外使館、各國駐華大使和國際政情等卷。

 

(七)國防:包含戰地政務;

 

共黨在各省活動、剿匪和叛變附匪;

 

青年軍;

 

國防計畫、戰時行政計畫;

 

總政治作戰部工作報告;

 

抗戰陣亡將士勝利卹金及勛獎;

 

陸海空軍人事任用及退役俸給規定;

 

戰時法規;

 

軍政部軍事機構組織條例;

 

各省保安部隊、各省勘亂建國動員委員會、綏靖公署、警備司令部和師團管區組織規程;

 

陸海空軍復員;

 

軍官晉任、敘任及轉任和抗戰烈士遺族撫卹等卷。

 

(八)財政:包含儲蓄券發行辦法;

 

地賦減免;

 

稅捐徵收;

 

財政整理;

 

稅捐機構組織規程;

 

稅務人員管理和各種稅收管理規定等卷。

 

(九)教育:包含各級學校設立與改制;

 

科學館設立;

 

故宮博物院;

 

學潮;

 

中英庚款;

 

民眾教育等文件。

 

(十)司法:包含公懲漢奸和懲辦文化漢奸;

 

司法官任用條例;

 

司法院、行政法院、司法院法規委員會和公務員懲戒條例;

 

司法院、行政法院、司法院法規委員會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暫行條例;

 

法令疑義解釋;

 

司法人員訓練;

 

行政訴訟和戰爭罪犯審判辦法等卷。

 

(十一)經濟:包含經濟研究;

 

經濟情報;

 

日匪貿易;

 

國際貿易、屯墾;

 

建設川康建議;

 

經濟緊急措施;

 

國營事業組織大綱、法令疑義解釋及獎勵工業等卷。

 

(十二)交通:包含交通建設;

 

交通復員;

 

航運管理;

 

電信、郵政;

 

鐵公路興建;

 

鐵路貸款合同;

 

中外航線;

 

船隻損失賠償;

 

港口興建與開放;

 

氣象機構和法令疑義解釋等卷。

 

(十三)衛生:包含疾病防治計畫;

 

煙毒防治;

 

醫事人員、各級衛生機構、醫院、醫校組織條例;

 

醫療用品管理;

 

醫療糾紛;

 

還都交通衛生實施辦法;

 

醫事人員徵用與訓練;

 

醫藥援外等卷。

 

(十四)蒙藏:包含蒙藏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偽蒙人事資料;

 

韃賴轉世和達賴喇嘛訪問日泰;

 

班禪圓寂;

 

蒙藏動態;

 

青康藏會議;

 

邊疆工作研習會和西藏反共等卷。

 

(十五)僑務:包含華僑事務;

 

外僑管理、外僑保護、外僑遣送與財產處理;

 

僑民登記規則、僑務機構組織規程和僑民救濟等卷。

 

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典藏行政院檔案,期間自民國17年至38年,共29,374卷,主要內容分為:總類、內政、財政、社會、司法、蒙藏、教育、工商、交通、糧政、農林水利、軍事、外交、僑務等14類。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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