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標準】 StandardsforPublicLibraries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我國因尚未制定圖書館法,故亦未依法制定公共圖書館標準,僅由中國圖書館學會於民國54年(1965)訂定「公共圖書館標準」,72年建立全國圖書館管理制度之研究小組曾草擬一分公共圖書館標準(草案)附於該研究報告之後,其後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試圖訂定公共圖書館標準(草案),但教育部法規委員會據之審議更名為「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於80年7月2日公布施行。
該要點雖無公共圖書館標準之名,但其精神及架構皆有公共圖書館標準之實。
且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公布施行,成為公共圖書館經營原則、圖書館服務與規畫的評估準繩。
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於1972年在布達佩斯會議中提出「公共圖書館標準」(StandardsforPublicLibraries),於1973年出版,以供世界各地採用。
其內容相當完整,除發表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之公共圖書館宣言外,並詳述公共圖書館之館藏、工作人員、特殊讀者及館舍等標準,提供各國標準擬訂者及有興趣之讀者參考。
該書有中譯本,由劉淑蓉翻譯,民國66年出版。
美國的公共圖書館標準則起自1921年,美國圖書館學會(ALA)研訂一項全國最低限度的經費標準,規定公共圖書館的經費應依人口數量計算,每人不得少於一元。
1933年,美國圖書館學會開始正式使用「公共圖書館標準」一詞,有系統的訂定了有關圖書館經營的各項準則。
王振鵠在[美國圖書館的服務標準]一文及蕭頻盛之碩士論文[美國公共圖書館服務標準之沿革(1933~1966)]皆對於美國公共圖書館標準有詳細的介紹。
美國公共圖書館標準自1933年訂定,歷經多次修訂或重訂,於1943年公布「戰後公共圖書館標準」(Post-WarStandardsforPublicLibraries),1956年又公布全新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評鑑指南暨最低標準」(PublicLibraryService:AGuidetoEvaluation,WithMinimumStandards)。
1967年再次修訂公布「公共圖書館系統最低標準」(MinimumStandardsforPublicLibrarySystems,1966)。
在1962年美國圖書館學會特別擬訂了一項標準,名為「小型公共圖書館暫行標準」(InterimStandardsforSmallPublicLibraries)。
1964年美國公共圖書館學會兒童服務標準委員會公布「公共圖書館兒童服務標準」(StandardsforChildren'sServicesinPublicLibraries),其目的在供兒童圖書館員、公共圖書館行政人員、教授公共圖書館兒童服務課程教師等人士之參考,主要適用於公共圖書館的兒童服務。
盧秀菊在[圖書館規畫之研究]中指出「由於社會變遷的加速,美國公共圖書館體認到全國各地方的差異性,以全國一致的標準來指導公共圖書館的管理經營及服務,並不一定能切合各地的地方需要。
因此決定不再修訂1966年的標準,也不再擬訂新標準。
而開始商議制定一個『公共圖書館規劃程序』(APlanningProcessforPublicLibraries)以幫助各公共圖書館從各種問卷調查中分析其所服務的社區的需要,從而認定其圖書館的角色(Role),擬訂其任務宣言(MissionStatement),並進而擬訂出短期、中期或長期的目的(Goals)及目標(Objectives)。」
在研究發展正式規畫程序的過渡期間,1979年公共圖書館協會先出版了「公共圖書館任務宣言及其必要性」(PublicLibraryMissionStatementandItsImperativesforService,1979),作為發展公共圖書館的參考。
1980年公共圖書館學會終於頒布了[公共圖書館規畫程序](APlanningProcessforPublicLibraries),並於1982年出版[公共圖書館服務成效評估](OutputMeasuresforPulicLibraries:AManualofStandardizedProcedures),以12項方法評估公共圖書館的輸出成果(Output)或服務表現(Performance)。
以上即美國公共圖書館以規畫取代標準的發展經過。
臺北市立圖書館於民國76年6月完成[建立臺北市立圖書館自我評鑑制度之研究報告],其中以該館之業務與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美國公共圖書館系統最低標準、日本公共圖書館標準及我國公共圖書館標準(草案)(72年4月擬訂)作比較及分析,此即以標準作為自我評鑑的範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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