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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圖書館系統最低標準(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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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15:35: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共圖書館系統最低標準(美國)

 

MinimumStandardsforPublicLibrarySystems,1966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美國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標準,自1933年首次公布了「公共圖書館標準」(StandardsforPublicLibraries),歷經1943年及1956年分別公布「公共圖書館戰後標準」(Post-WarStandardsforPublicLibraries)及「公共圖書館服務評鑑指南暨最低標準」(PublicLibraryService;aGuidetoEvaluation,WithMinimumStandards),至1966年美國公共圖書館協會(PublicLibraryAssociation,簡稱PLA)通過修訂1956年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評鑑指南暨最低標準」,決定新訂的標準必須是最低限度的標準,而且只供圖書館系統之用,故名之為「公共圖書館系統最低標準」(MinimumStandardsforPublicLibrarySystems),於1967年出版。

 

公共圖書館系統最低標準之研訂,因1965年公共圖書館協會成立之公共圖書館活動委員會(PublicLibraryActivitiesCommittee)主席安德森(JohnF.Anderson)提出一項調查結果,該調查係該委員會向全美國154位公共圖書館及圖書館系統主管所作的非正式調查,詢及受調查者對公共圖書館協會之意見,結果顯示最後關切的問題即為重新修訂1956年的標準。

 

公共圖書館協會乃聘請帕森斯(A.ChapmanParsons)擔任主席,組成一個7人的標準委員會負責修訂事宜。

 

公共圖書館系統最低標準是供圖書館系統評量其完備與否的最低標準,圖書館可據以籌擬改革計畫或調查工作。

 

該標準的基本理念是:不論人民居住在城市、郊區或農村地區,對圖書館資源的需求是相同的。

 

因此該標準為達成其任務,使人掌握進入廣大世界之鑰(即圖書)而無任何阻礙(公共圖書館使門戶大開,暢通無阻),特別強調整體組織的概念,以組成圖書館系統的方式,透過分館,合作圖書館、圖書巡迴車,集中資源提供更為廣博精深的服務,使各項工作益臻完備。

 

圖書館系統並不以在一起合作的同一區域中的公共圖書館為限,乃是擴及中小學校圖書館、大專院校圖書館、甚至各科專門圖書館。

 

該標準的結構為66條指導原則,其下又列出若干具體辦法。

 

全文共分7章、其中原則與標準分為5個主題討論:(1)圖書館服務之結構與管理,(2)服務,(3)資料:選擇、組織及控制,(4)人員,(5)建築設備。

 

基本上,1966年的標準與1956年的標準在服務觀念上是一致的,以區域系統中心館的觀點而言,這是十分完備的標準,但卻欠缺中心館下一般社區小館的標準。

 

而且因自1960年代開始,電腦已逐漸被普遍應用,但該標準卻未提及新興的資料處理設備,仍停留在傳統型式,內容雖豐富但卻過於保守,引起許多圖書館界人士的不滿。

 

由於該標準某些地方太籠統難以致用,因此標準委員會設計了一套統計標準(StatisticalStandards),於1967年6月29日通過,作為該標準的補編(Addenda),附於該書之後,使原本較籠統的10項標準,具體地以數字加以規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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