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 PublicLibrary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公共圖書館是由政府或私人所設立,為全民開放利用的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設置的目的,在配合地方或社區特性及需求,蒐集、整理、保存與利用圖書資料,提供圖書借閱、參考諮詢與推廣輔導等服務,以發揮推展社會教育、提升地方文化、傳布知識資訊與倡導正當休閒生活之功能。
公共圖書館的服務對象為社區全體民眾。
包括兒童、青少年、成年人、殘障人士以及機關團體。
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與一個國家的文化教育有密切的關係。
據記載,古希臘、羅馬早在西元前560年即有公開為民眾服務的圖書館之設立,但公共圖書館普遍設置的觀念於19世紀後期始在歐美盛行,20世紀後方充分發展。
在世界各國中,首先制訂法律促進全國公共圖書館發展者,當推英國。
1847年,英國國會通過法案,指定一公共圖書館委員會研究全國設立公共圖書館的必要性,1850年正式頒布公共圖書館法案,允許在人口10,000人以上的市鎮,可徵稅支持地方公共圖書館的發展。
這一法案亦適用於蘇格蘭和愛爾蘭,對於公共圖書館的普遍設置有莫大關係。
美國公共圖書館運動,始於各州立法,使地方行政單位得以徵稅維持公共圖書館。
1849年,新罕布夏州領先立法授權各城鎮撥款設立及維持公共圖書館,麻薩諸塞州和緬因州亦相繼在1851年及1854年制訂類似法案。
尤以波士頓公共圖書館在1854年落成開放,更具有推動作用。
我國公共圖書館的創設始於清末維新派的倡導,光緒28年(1902)徐樹蘭在紹興建立古越藏書樓,次年美國韋棣華(ElizabethWood)在武昌建立文華公書林。
光緒30年湖南和湖北省立圖書館設立,宣統元年(1909),清政府頒布「京師圖書館暨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可說是我國第一個圖書館法規。
臺灣公共圖書館的設置,創始於清光緒27年,日據時期由民間組織臺灣協會設置的私立臺灣文庫,民國12年(1923)總督府公布公私立圖書館規則,規定州廳市街庄及私人得設圖書館,至32年共有公共圖書館93所,藏書自數百冊到30,000冊不等。
臺灣光復後,政府制訂社會教育法及各項單行法規作為公共圖書館設立的依據,其組織分為省(市)立,縣(市)立,及鄉(鎮市)立三級制,省(市)立圖書館屬省政府,縣(市)立圖書館及文化中心隸屬於縣市政府,而鄉(鎮市)圖書館隸屬於鄉鎮公所。
私立圖書館依據教育部頒布的「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申請辦理,受省市教育機構的督導。
截至80年底,臺灣地區共有公共圖書館447所,其館舍面積合共494,643平方公尺,閱覽席位47,560席,館藏共有10,225,838冊,工作人員近2,000餘人。
教育部為促進公共圖書館之發展,曾於79年訂定「公共圖書館經營管理要點」作為業務準則,同年研訂「社會教育工作綱要」,規定公共圖書館所承擔的社教工作要項,供備各級公共圖書館參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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