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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出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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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15:33: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共出借權

 

PublicLendingRight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過去各國著作權之內容並不包括著作權人對其著作物享有專屬的出借權利,因此如有人購得有著作權之著作,則購得著作之所有者,有權將之出借給他人,因著作人並未享有專屬出借之權利。

 

但近年來許多國家的公共圖書館興起,將其購得之書免費出借給讀者閱讀,使得作家們認為出借影響到某著作的銷路,可能減少其收入,間接地打擊了創造力。

 

所以作家們認為圖書館於借出有著作權之圖書時,圖書館或借閱人應支付報酬(出借費)給著作人。

 

據楊崇森著[著作權法論叢],圖書之公開出借與影片之公開放映,性質上頗為類似,影片之製作人既可收取放映費,則著作權人亦應收取出借費,作為應得之報酬。

 

但圖書館則多持反對的態度,認為圖書出借旨在傳播大眾教育,如向讀者收費,無疑違反了公共圖書館之服務宗旨,影響社會教育的推動。

 

有人認為圖書館將圖書借出給讀者,是在向大眾介紹宣揚圖書,故圖書市場非但不致受圖書館存在之影響,反而加強圖書宣傳的效果,擴大圖書的銷路,增加著作人的收入。

 

但現今許多國家為了鼓勵作家創作與安定作家生活起見,紛紛將出借權立法保護。

 

丹麥首先於1946年立法,規定著作權人對其著作物享有出借權,其後挪威、瑞典、芬蘭、冰島、紐西蘭等國亦相繼制定類似的法律,德國之新著作權法亦承認出借權。

 

值得注意的是,承認著作物出借權,在著作權理論上固然是一大變革,使著作權之效力擴大,但相對使著作物的所有人之所有權在權能與效力方面受到限制;

 

在實際上如何使出借權合理可行,亦有種種困難,例如出借費之來源及給付方式,出借費分配之標準及著作人資格審查等,皆有待研究,尚未有令人滿意的方案。

 

目前各國著作物出借權制度中,多由政府直接提撥經費給作家,作為財政補助,而少有向圖書館及讀者徵收閱讀費用者。

 

例如英國在1979年之「公共出借權法」(PublicLendingRightAct)規定作者可向國家特設之基金中受領一定之給付。

 

但此種權利之旨趣無非在保障作家之生活與創作之動力,以促進國家文化建設。

 

1982年通過「PublicLendingRightScheme」。

 

美國於1973年曾試圖立法未果,至1980年代才有新版提出,美參議院建議研究全國出借權,但至1986年國會仍未採取行動。

 

美國如承認出借權,可能有二種模式,一為社會福利模式,儘管付費給作者,而不論使用多寡;

 

一為著作權模式,另付給在公共圖書館使用圖書之作者。

 

這二種模式皆由稅收付費給作者,而非由圖書館撥出經費付費,後者有違第一次銷售原則,有待商榷。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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