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統計年鑑]】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政府統計之目的,在周知土地、人口、政事、資源等之情況與其變遷,以對政府提供釐訂政策與考核施政效果之依據;
對人民提供明瞭國家發展情勢,使政府與人民得以相互了解,共同為建設國家而努力。
依統計法之規定,每年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編全國統計總報告,並根據全國統計總報告資料,提要編纂統計年鑑,唯因主計制度建制初期,統計基礎薄弱,故於民國24(1935)、29、34及36等年僅編製統計提要,迨37年始首次編纂統計年鑑。
38年政府來臺後,由於統計資料欠缺,直至44年起再按年編印統計提要。
由於統計資料經30餘年來之補充與改進,漸臻充實,已符合編纂統計年鑑之條件。
因此,乃自73年起恢復編纂[中華民國統計年鑑],而原編之[中華民國統計提要]則不再續刊。
該年鑑內容,除先對基本國勢作一概括之陳述外,所列統計圖及表區分為土地及氣象、人口及住宅、勞工、教育科技文化及大眾傳播、衛生及環境、司法公共秩序及安全、社會保障及福利、國民經濟、農林漁牧業、工業、商業及對外貿易、運輸倉儲及通信業、財政、金融、物價、一般政務等16章。
除第一章土地及氣象、第二章之全國總人口係屬全國性資料外,其餘各章均暫以臺閩地區之資料為限。
該年鑑以統計數字(統計表)顯示事實真象為主,用統計圖或文字對重大事項統計結果予以闡明之。
資料由中央各一級統計(含會計兼辦統計)機構、省市政府主計處以及各業務主管單位等負責編撰提供;
而行政院主計處則負責規畫、彙編、印製及發行等事項。
該年鑑統計表資料涵蓋時間,以民國81年版為例說明,除保留70年以後各年及該項資料開始建立年之資料外,其餘歷年資料,僅編列逢五、十年之資料。
所用時間如僅稱「年」,則為曆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稱「年度」,則為會計年度,自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如稱「學年度」,即自當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
所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少數特殊情形為自然單位外,均以公制為準;
並分別註記於各該圖表中。
另資料提供機關,均經分別註明於各表之下,以利參考。
該年鑑之前身原為中英文對照,但至民國64年停止,另於1975年創編[StatisticalYearbookoftheRepublicofChina],供國際人士參考。
該年鑑並可配合[中華民國統計月報]使用,以便掌握較新穎之統計資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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