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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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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2:41: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權利

 

Right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權利是道德或法律上的憑藉,一個人有權利去做一件事,就意味著他可以名正言順的做那件事,不必擔心別人或社會的制裁;

 

一個人有權利持有某一樣東西,就意味著別人或社會應保障他取得或保留那樣東西。

 

權利的基本性質為何,有些理論家認為權利基本上是利益(interestsoradvantages),權利的擁有人透過權利的行使必然會獲得某些方面的利益;

 

但這主張與事實不盡相符,因為某些權利的擁有反而會帶給權利擁有人負面的影響。

 

另有些理論家認為,權利的基本特徵在於權利擁有者可以根據其意志或抉擇來決定權利的行使與否;

 

但這個主張與當代流行的受益權(welfare-right)概念相牴觸,因為在受益權(如嬰兒的生命權)中,權利擁有人不必表達其意志。

 

前一理論為權利的利益說(Interests-Theory);

 

後一理論為權利的意志說(Will-Theory)。

 

權利的種類依其源起可大略分為法律上的權利(LegalRights)和道德上的權利(MoralRights):前者是根據法律規章或判例而定,權利所有人受到侵害時,國家可以用公權力來制裁侵害者;

 

後者則源起於道德規範或道德觀念,當權利所有人受到侵害時,制裁的力量來自於輿論、公意或街坊鄰居的側目。

 

法律哲學家常爭論的問題是:究竟有無道德上的權利?

 

有些理論家為了使權利概念不致複雜不清,傾向於將權利的討論侷限於法律方面,但這種企圖並未成功。

 

權利依其內容大致分為自由權和受益權:當一個人擁有自由權時,別人或社會有義務不干涉權利所有人行使權利,如言論自由權;

 

當一個人擁有受益權時,別人或社會有積極的義務提供必要的事項,使權利的所有人行使其權利,如國民受教育的權利。

 

權利概念的盛行是近代的事;

 

在此之前,義務概念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

 

權利的盛行及其取代了法律和道德的核心,代表對個人權益和尊嚴的重視。

 

但某些理論家,如馬克斯(K.Marx,1818~1883),認為權利的行使及權利概念的提倡仍然表示人際關係的緊張,故在社會發展到理想境界時,權利概念會自動消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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