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及各共和國國民教育立法基礎〕】 [FundamentalsofLegislationoftheUSSRandtheUnionRepublicsConcerningPublicEdu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蘇聯及各共和國國民教育立法基礎〕是蘇聯關於國民教育工作的基本法源。
本立法基礎取代了赫魯雪夫時期的〔關於加強學校與生活的結合和進一步發展蘇聯國民教育制度的法律〕(1958),成為蘇聯國民教育重要法源,與其他十二項有關蘇聯及共和國的立法基礎規定了國家權限。
該立法基礎於一九七三年七月第八屆最高蘇維埃第六次會議通過,共十四章六十五款。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蘇聯第十一屆最高蘇維埃為達成一九八四年教育改革的任務,於立法基礎的既有架構下通過修訂案,新立法基礎有十四章七十一款。
第一章為總綱,其中第四款,列舉蘇聯教育原則十三條:(1)蘇聯全體國民,不論出身、階級、種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與職業等皆可接受教育。
(2)對青年實施普及中等教育。
(3)對青年施以職業教育。
(4)所有敎育機構應有國家及社會的特色。
(5)各種教育一律免費,並提供資助與獎學金。
(6)自由選擇語言教學。
(7)通一國民教育制度,使各種教育機構相互銜接。
(8)統一教學與共產主義教育,使教育機構、家庭、社會組織在兒童與青年的教養工作上合作。
(9)對青年的教學及教養工作,必須與生活、共產主義建設的實踐、社會利用、生產勞力相連接。
(10)在最新科技及文化基礎上不斷追求教育科學的完善。
(11)教育與教養的人道主義及崇高道德的特性。
(12)教育具有世俗本質,應排除宗教的影響。
(13)男女同校。
第二章為學前教育;
第三章全國一致的中等教育暨職業教育;
第四章普通中等教育;
第五章職業-技術教育;
第六章中等專門教育;
第七章高等教育;
第八章校外教養工作;
第九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章師資、教學活動及國民教育人員的專業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章父母與監護人在養育及教育兒童時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章國民教育機構的物質基礎;
第十三章違反有關國民教育法案所應負的責任;
第十四章外國國民及無國籍人士,在蘇聯境內接受教育的權利暨國際協定。
該立法基礎經一九八五年的修正,凸顯出職業技術教育和勞動教育的重要,更說明了政府及社會對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期望。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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