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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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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1:41: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懲罰存記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懲罰存記乃是學生獎懲方式之一。

 

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一年(1982)七月七日以臺(71)參字第二三○一一號公布〔國民教育施行細則〕,其中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辦 法,切實實施。」

 

依據此項規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乃於七十六年制訂〔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七十四年制訂〔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制訂〔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要點〕;

 

分別規定「懲罰存記」辦法。

 

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個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意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得由該學生班導師、訓導處或輔導室組長以上人員,並經導師及有關教師附署。

 

小過以下一人附署,大過二人附署,於未公布前向訓導處提出申請。

 

凡經辦理懲罰存記之學生,在考察期間,警告兩個月,小過四個月,大過六個月,未有悔意而重犯相同過失者,應予加重處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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