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病條辨 下焦篇 濕之為物也,在天之陽時為雨露42】
濕之為物也,在天之陽時為雨露,陰時為霜雪,在山為泉,在川為水,包含於土中者為濕。
其在人身也,上焦與肺合,中焦與脾合,其流於下焦也,與少陰癸水合。
此統舉濕在天地人身之大綱,異出同源,以明土為雜氣,水為天一所生,無處不合者也。
上焦與肺合者,肺主太陰濕土之氣,肺病濕則氣不得化,有霜霧之象,向之火製金者,今反水克火矣,故肺病而心亦病也。
觀《素問》寒水司天之年,則曰陽氣不令,濕土司天之年,則曰陽光不治自知,故上焦一以開肺氣救心陽為治。
中焦與脾合者,脾主濕土之質,為受濕之區,故中焦濕証最多;肺與胃為夫妻,脾病而胃不能獨治,再胃之臟象為土,土惡濕也,故開溝渠,運中陽,崇剛土,作堤防之治,悉載中焦。
上中不治,其勢必流於下焦。
《易》曰︰ 水流濕。
《素問》曰︰濕傷於下。
下焦乃少陰癸水,濕之質即水也,焉得不與腎水相合。
吾見濕流下焦。
邪水旺一分,正水反虧一分,正愈虧而邪愈旺,不可為矣。
夫腎之真水,生於一陽,坎中滿也,故治少陰之濕,一以護腎陽,使火能生土為主,腎與膀胱為夫妻,泄膀胱之積水,從下治,亦所以安腎中真陽也。
脾為腎之上游,升脾陽,從上治,亦所以使水不沒腎中真陽也。
其病厥陰也奈何?蓋水能生木,水太過,木反不生,木無生氣,自失其疏泄之任,經有“風濕交爭,風不勝濕”之文,可知濕土太過,則風木亦有不勝之時,故治厥陰之濕,以複其風木之本性,使能疏泄為主也。
本論原以溫熱為主,而類及於四時雜感。
以宋元以來,不明仲景傷寒一書專為傷寒而設,乃以傷寒一書,應四時無窮之變,殊不合拍,遂至人著一書,而悉以傷寒名書。
陶氏則以一人而屢著傷寒書,且多立妄誕不經名色,使後世學人,如行昏霧之中,渺不自覺其身之墜於淵也。
今臚列四時雜感,春溫、夏熱、長夏暑濕、秋燥、冬寒,得其要領,效如反掌。
夫春溫、夏熱、秋燥,所傷皆陰液也,學人苟能時時預護,處處堤防,豈複有精竭人亡之慮。
傷寒所傷者陽氣也,學人誠能保護得法,自無寒化熱而傷陰,水負火而難救之虞。
即使有受傷處,臨証者知何者當護陽,何者當救陰,何者當先護陽,何者當先救陰,因端竟委,可備知終始而超道妙之神。
瑭所以三致意者,乃在濕溫一証。
蓋土為雜氣,寄旺四時,藏垢納污,無所不受,其間錯綜變化,不可枚舉。
其在上焦也,如傷寒;其在下焦也,如內傷;其在中焦也,或如外感,或如內傷。
至人之受病也,亦有外感,亦有內傷,使學人心搖目眩,無從捉摸。
其變証也,則有濕痺、水氣、咳嗽、痰飲、黃汗、黃癉、腫脹、瘧疾、痢疾、淋症、帶症、便血、疝氣、痔瘡、癰膿等証,較之風火燥寒四門之中,倍而又倍,苟非條分縷析,體貼入微,未有不張冠李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