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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五 痢疾門 律三條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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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8:27: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五 痢疾門 律三條337

 

【律三條】 凡治痢不分標本先後,概用苦寒者,醫之罪也。

 

以腸胃論,大腸為標,胃為本;以經脈論,手足陽明為標,少陽相火為本。

 

故胃受濕熱,水穀從少陽之火化,變為惡濁,而傳入於大腸。

 

不治少陽,但治陽明,無益也。

 

以少陽生發之氣,傳入土中,因而下陷,不先以辛涼舉之,徑以苦寒奪之,痢無止期矣。

 

凡治痢不審病情虛實,徒執常法,自恃顓門者,醫之罪也。

 

實者邪氣之實也,虛者正氣之虛也。

 

七實三虛,攻邪為先。

 

七虛三實,扶正為本。

 

十分實邪,即為壯火食氣,無正可扶,急去其邪,以留其正。

 

十分虛邪,即為淹淹一息,無實可攻,急補其正,聽邪自去。

 

故醫而不知變通,徒守家傳,最為誤事。

 

凡治痢不分所受濕熱多寡,輒投合成丸藥誤人者,醫之罪也。

 

痢由濕熱內蘊,不得已用苦寒蕩滌,宜煎不宜丸。

 

丸藥不能蕩滌,且多夾帶巴豆、輕粉、定粉、硫黃、瑙砂、甘遂、芫花、大戟、牽牛、烏梅、粟殼之類,即使病去藥存,為害且大。

 

況病不能去,毒烈轉深,難以復救,可不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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