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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二 厥陰死證四條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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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7:02: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二 厥陰死證四條66

 

厥陰死證四條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灸所以通陽也,厥不還,則陽不回可知矣。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腎主躁,躁不得臥,腎中陽氣越絕之象也。

 

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先熱後厥,病邪已為加進。

 

其厥復至七日之久,所望者,陽回厥返耳。

 

若更加下利,是其虛寒深錮,陽固無回馭之機,陰亦有立盡之勢,故難治也。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發熱而利,裡虛而外邪內入也,故曰有陰。

 

汗出不止,表虛而內陽外出也,故曰無陽。

 

再按:少陰腎中,內藏真陽,其死證,舍真陽外亡,別無他故矣。

 

乃厥陰之死證,亦因厥逆不返,下利不止,致腎臟真陽,久出不返,乃成死候。

 

然則腎臟之真陽,豈非生身立命之根乎?觀此而《卒病論》之旨,全現全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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