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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二 論辨中寒證要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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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55: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二 論辨中寒證要法56

 

論辨中寒證要法  卒中寒者,陽微陰盛,最危最急之候。

 

《經》曰:陰盛生內寒。

 

因厥氣上逆,寒氣積於胸中而不泄,不泄則溫氣去,寒獨留,留則血凝,血凝則脈不通,其脈盛大以澀,故中寒。

 

《內經》之言若此,今欲會仲景表章《內經》之意,敷陳一二,敢辭饒舌乎?

 

《經》既言陰盛生內寒矣,又言故中寒者,豈非內寒先生,外寒後中之耶?經既言血凝脈不通矣,又言其脈盛大以澀者,豈非以外寒中,故脈盛大?血脈閉,故脈澀耶?此中伏有大疑,請先明之。

 

一者人身衛外之陽最固,太陽衛身之背,陽明衛身之前,少陽衛身之兩側。

 

今不由三陽,而直中少陰,豈是從天而下?蓋厥氣上逆,積於胸中則胃寒,胃寒則口食寒物,鼻吸寒氣,皆得入胃。

 

腎者胃之關也,外寒斬關直入少陰腎藏,故曰中寒也、此《內經》所隱而未言者也。

 

一者其脈盛大以澀,雖曰中寒,尚非卒病。

 

卒病中寒,其脈必微,蓋《內經》統言傷寒中寒之脈,故曰盛大以澀。

 

仲景以傷寒為熱病,中寒為寒病,分別言之。

 

傷寒之脈,大要以大浮數動滑為陽,沉澀弱弦微為陰。

 

陽病而見陰脈,且主死,況陰病卒急,必無反見陽脈之理,若只盛大以澀,二陽一陰,亦何卒急之有哉?此亦《內經》所隱而難窺者也。

 

再推仲景以沉澀弱弦微為陰脈矣,其傷寒傳入少陰經,則曰脈微細。

 

今寒中少陰,又必但言脈微,不言細矣。

 

蓋微者陽之微也,細者陰之細也,寒邪傳腎,其亡陽亡陰,尚未可定。

 

至中寒則但有亡陽,而無亡陰,故知其脈必不細也。

 

若果見細脈,則其陰先已內虧,何繇而反盛耶?在傷寒證,惟少陰有微脈,他經則無。

 

其太陽膀胱,為少陰之府,才見脈微惡寒,仲景蚤從少陰施治,而用附子、乾薑矣。

 

蓋脈微惡寒,正陽微所至。

 

《詩》云:彼月而微,此日而微,今此下民,亦孔之哀。

 

在天象之陽,且不可微,然則人身之陽,顧可微哉?腎中既已陰盛陽微,寒自內生,復加外寒,斬關直中,或沒其陽於內,滅頂罹殃;或逼其陽於外,隙駒避舍,其人頃刻云亡,故仲景以為卒病也。

 

人身血肉之軀,皆陰也。

 

父母媾精時,一點真陽,先身而生,藏於兩腎之中,而一身之元氣,由之以生,故謂生氣之原。

 

而六淫之外邪,毫不敢犯,故謂守邪之神。

 

暗室一燈,炯然達旦,耳目賴之以聰明,手足賴之以持行者矣。

 

昔人傲雪凌寒,尋詩訪友,猶曰一時之興到。

 

至如立功異域,嚙雪虜庭,白首猶得生還,幾曾內寒生而外寒中耶,故以後天培養先天,百年自可常享。

 

苟為不然,陽微必至陰盛,陰盛愈益陽微,一旦外寒卒中,而以經常之法治之,百中能有一活耶?卒病之旨,其在斯乎。

 

腎中真陽,得水以濟之;留戀不脫,得土以堤之;蟄藏不露,除施泄而外,屹然不動。

 

而手足之陽,為之役使,流走周身,固護腠理而捍衛於外。

 

而脾中之陽,法天之健,消化飲食,傳布津液而營運於內。

 

而胸中之陽,法日之馭,離照當空。

 

消陰除 ,而宣布於上。

 

此三者豐亨,有象腎中真陽,安享太寧。

 

故有八十而御女生子,余勇可賈者矣。

 

即或施泄無度,陽痿不用,尚可遷延歲月。

 

惟在外、在上、在中之陽,衰微不振,陰氣乃始有權,或膚冷不溫,漸至肌硬不柔,衛外之陽不用矣。

 

或飲食不化,漸至嘔泄痞脹,脾中之陽不用矣。

 

或當膺阻礙,漸至窒塞不開,胸中之陽不用矣。

 

乃取水土所封之陽,出而任事,頭面得陽而戴赤,肌膚得陽而 燥,脾胃得陽而除中,即不中寒,其能久乎?日月星辰麗乎天,華岳河海附乎地,五天之氣,散布於列曜九地之氣,會通乎山澤,以清以寧,曰大曰廣,庶類以漸萌生。

 

而天界隙中所余暴悍濁陰,動輒綿亙千萬丈,排空直墜,摧殘所生,靡有孑遺。

 

天開地辟以後,陰慘余殃,尚若此其可畏,必至寅而駁劣悉返沖和。

 

天光下濟,地德上承,名木嘉卉,累累垂實,光音天人,下食其果,不復升舉,因得施生,乃至繁衍,而成天地人之三界也。

 

此義關系人身性命,病機安危,最宏最巨,儒者且置為不論不議,醫者更蔑聞矣。

 

昌每見病者,陰邪橫發,上干清道,必顯畏寒腹痛,下利上嘔,自汗淋漓,肉 筋惕等證,即忙把住關門,行真武坐鎮之法,不使龍雷升騰霄漢。

 

一遵仲景已傳之秘,其人獲安。

 

倘先此不治,頃之濁陰從胸而上入者,咽喉腫痹,舌脹睛突;濁陰從背而上入者,頸筋粗大,頭項若冰,轉脫渾身青紫而死。

 

謂非地氣加天之劫厄乎?惟是陡進附子、乾薑,純陽之藥,亟驅陰邪,下從陰竅而出,非與迅掃濁陰之氣還返地界同義乎?然必盡驅陽隙之陰,不使少留,乃得功收再造,非與一洗天界余氛,俾返沖和同義乎?會仲景意中之法,行之三十年,治經百人,凡遇藥到,莫不生全,雖曰一時之權宜,即擬為經常之正法可也。

 

醫學缺此,誠為漏義,謹立鄙論,以開其端。

 

後有作者,出其廣大精微之蘊,是編或有可采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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