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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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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50: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49

 

以寒熱分陰陽,則陰陽不可混,此又陰陽邪正之離合也。

 

知陰陽邪正之治,則陰陽和而生道得矣。

 

《本神篇》曰:心怵惕思慮則傷神,傷神則恐懼自失。

 

《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憂愁恐懼則傷心。

 

《口問篇》曰:悲哀憂愁則心動,心動則五臟六腑皆搖。

 

可見心為五臟六腑之大主,而總統魂魄,兼該志意,故憂動於心則肺應,思動於心則脾應,怒動於心則肝應,恐動於心則腎應,此所以五志惟心所使也。

 

設能善養此心,而居處安靜,無為懼懼,無為欣欣,婉然從物而不爭,與時變化而無我,則志意和,精神定,悔怒不起,魂魄不散,五臟俱寧,邪亦安從奈我何哉?人知陰虛惟一,而不知陰虛有二。

 

如陰中之水虛,則病在精血,陰中之火虛,則病在神氣。

 

蓋陽衰則氣去,故神志為之昏亂,非火虛乎。

 

陰虧則形壞,故肢體為之廢弛,非水虛乎。

 

今以神離形壞之證,乃不求水火之源,而猶以風治,鮮不危矣!試以天道言之,其象亦然。

 

凡旱則多燥,燥則多風,是風木之化從乎燥,燥則陰虛之候也。

 

故凡治類風者,專宜培補真陰以救根本,使陰氣復,則風燥自除矣。

 

然外感者,非曰絕無虛證,氣虛則虛也。

 

內傷者,非曰必無實證,有滯則實也。

 

治虛者當察其在陰在陽而直補之,治實者但察其因痰因氣而暫開之,此於內傷外感及虛實攻補之間,最當察其有無微甚,而酌其治也。

 

甚至有元氣素虧,猝然仆倒,上無痰,下失禁,瞑目昏沉,此厥竭之證,尤與風邪無涉。

 

使非大劑參附,或七年之艾,破格挽回,又安望其復真氣於將絕之頃哉?倘不能察其表裡,又不能辨其虛實,但以風之為名,多用風藥,不知風藥皆燥,燥復傷陰;風藥皆散,散復傷氣;以內傷作外感,以不足為有餘,是促人之死也。

 

五臟失治,皆為心痛,刺治分經,理甚明悉。

 

至若舍針用藥,尤宜察此詳義。

 

蓋腎心痛者,多由陰邪上衝,故善 ,如從後觸其心。

 

胃心痛者,多由停滯,故胸腹脹滿。

 

脾心痛者,多由寒逆中焦,故其病甚。

 

肝心痛者,多由木火之鬱,病在血分,故色蒼蒼如死狀。

 

肺心痛者,多由上焦不清,病在氣分,故動作則病益甚。

 

若知其在氣則順之;在血則行之;鬱則開之;滯則逐之;火多實,則或散或清之;寒多虛,則或溫或補之。

 

必真心痛者,乃不可治,否則但得其本,則必隨手而應,其易如探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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