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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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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49: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47

 

衝、任、督三脈,以帶脈束之。

 

因余經上下往來,遺熱於帶脈之間,血積不流,火從金化而為白液,少腹冤熱,白物滿溢,隨溲而下,綿綿不絕,多不痛也。

 

或有痛者則壅礙,因壅而成痛也。

 

《內經》曰:少腹冤熱,溲出白液。

 

冤者屈滯也,病非本經,為他經冤鬱而成此疾也。

 

治瀉利與治帶下,皆不可驟用峻熱之藥燥之,燥之則內水涸,內水涸則必煩渴,煩渴則小溲不利,小溲不利則足腫面浮,漸至不治。

 

赤白痢者,是邪熱傳於大腸,下廣腸出赤白也。

 

帶下者,傳於小腸,入脬經下赤白也。

 

據此二證,皆可同治濕法治之,以導水禹功丸瀉訖。

 

次以淡劑降心火,益腎水,下小溲,分水道,則自愈矣。

 

(子和論帶下) 木鬱達之,達者通暢之也。

 

如肝性急,怒氣逆, 脅或脹,火時上炎,治以苦寒辛散而不愈者,則用升發之藥,加以厥陰報使而從治之。

 

又如久風入中為飧泄,及不因外風之入而清氣在下為飧泄。

 

則以輕揚之劑舉而散之,凡此之類,皆達之之法也。

 

雖然木鬱固有吐之之理,今以吐字總該達字,則是凡木鬱皆當用吐矣,其可乎哉?東垣謂食塞肺分,為金與土旺於上而克木,吐去其物以伸木氣,正高者因而越之之義,恐不勞引木鬱之說以治之也。

 

火鬱發之,發者汗之也,升舉之也。

 

如腠理外閉,邪惡怫鬱,則解表取汗以散之。

 

又如龍火鬱甚於內,非苦寒降沉之劑可治,則用升浮之藥,佐以甘溫,順其性而從治之,使勢窮則止,如東垣升陽散火湯是也。

 

土鬱奪之,奪者攻下也,劫而衰之也。

 

如邪熱入胃,用鹹寒之劑以攻去之。

 

又如中滿腹脹,濕熱內甚,其人壯氣實者則攻下之,其或勢甚而不能頓除者,則劫奪其勢而使之衰。

 

又如濕熱為痢,有非力輕之劑可治者,則或攻或奪以致其平,凡此之類,皆奪之之法也。

 

金鬱泄之,泄者滲泄而利小便也,疏通其壅也。

 

如肺金為腎水上源,金受火爍,其令不行, 鬱而滲道閉矣,宜整肅金化,滋以利之。

 

又如肺氣滿,胸中仰息,非利肺氣之劑,不足以疏通之。

 

凡此之類,皆泄之之法也,王注解表二字,於理未當。

 

水鬱折之,折者御也,伐而挫之也,漸殺其勢也。

 

如腫脹之病,水氣淫溢,而滲道以塞,夫水之所不勝者土也,今土氣衰弱,不能制之,故反受其侮。

 

治當實其脾土,資其運化,俾可以制水而不敢犯,則滲道達而後愈。

 

或病勢既旺,非上法所能遽制,則用泄水之藥,以伐而挫之,或去菀陳 ,開鬼門,潔淨府,三治備舉,迭用以漸平之。

 

王氏所謂抑之制其沖逆,正欲折挫其 濫之勢也。

 

夫實土者守也,泄水者攻也,兼三治者廣略而決勝也。

 

雖俱為治水之法,然不審病者之虛實久近淺深,雜焉而妄施治之,其不傾跌者寡矣。

 

邪氣久客,正氣必損,今邪氣雖去,苟不平調正氣,使各安其位,復其常,猶未足以盡其妙,故又曰平調其氣。

 

苟調之而其氣猶或過而未服,則當益其所不勝以制之。

 

如木過者當益金,金能制木,則木斯服矣。

 

所不勝者所畏者也,故曰過者折之,以其畏也。

 

夫制物者物之所欲也,制於物者物之所不欲也,順其欲則喜,逆其欲則惡,今逆之以所惡,故曰所謂瀉之。

 

王氏以咸瀉腎酸瀉肝之類為說,未盡厥旨。

 

(王安道論五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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