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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梅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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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9 12:58: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烏梅丸證

 


烏梅丸證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蚘厥也。

 

蚘厥者,其人當吐蚘,今病者靜而復時煩,此非藏寒,蚘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蚘聞食臭出,其人故吐蚘,吐蚘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傷寒脈微厥冷,煩躁者,在六七日,急灸厥陰以救之,此至七八日而膚冷不煩而躁,是純陰無陽,因藏寒而厥,不治之證矣,然蚘厥之證,亦有脈微膚冷者,是內熱而外寒,勿遽認為藏厥而不治也。

 

其顯證在吐蚘,而細辨在煩躁,藏寒則躁而不煩,內熱則煩而不躁,其人靜而時煩,與躁而無暫安者迴殊矣,此與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饑不能食,食即吐蚘者,互文以見意也。

 

夫蛔者蟲也。

 

因所食生冷之物,與胃中濕熱之氣,相結而成,今風木為患,相火上攻,故不下行穀道,而上出咽喉,故用藥亦寒熱相須也。

 

此是胸中煩而吐蚘,不是胃中寒而吐蚘,故可用連柏,要知連柏是寒因熱用,不特苦以安蚘,看厥陰諸證,與本方相符,下之利不止,與又主久利句合則烏梅丸為厥陰主方,非只為蚘厥之劑矣。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8%87%E9%9B%86/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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