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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教育●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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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6 22:30: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教育●職業學校

 

職業學校(VocationalSchool),是培養農、工、商、家事、海事、醫事等中級技術人才的教育機構。

 

在學制系統上來說,是屬於中等教育階段的學校。

 

職業學校的課程,包括文化陶冶和職業知能的科目,其施教重點,在於公民道德和職業道德的陶冶,勤勞習慣的養成,職業知識的增進,專業技術的訓練,創業精神的培育。

 

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應就各地方之實際需要,為設置職業學校之依據,並應鼓勵私人企業機構辦理職業學校,以配合建教合作之政策。

 

茲將我國職業學校制度的演進,說明如下:一、清末的實業學堂:我國採用新式教育以後,最早的職業教育機構,當推同治五年(西元一八六六)設立的福建造船學堂,和同治六年上海江南製造局附設的機器學堂。

 

光緒二十八年(一九○二),欽定學堂章程公布,當時職業學校稱為「實業學堂」,實業學堂分為三級:即簡易實業學堂修業三年,中等實業學堂修業四年,高等實業學堂修業四年。

 

但此制並未實行。

 

光緒二十九年重訂學堂章程,稱為奏定學堂章程。

 

規定實業學堂分為三等:初等實業學堂,招收初等小學堂畢業生,修業三年,其程度相當於高等小學堂;

 

中等實業學堂,招收高等小學堂畢業生,預科二年,本科三年,其程度相當於中學堂;

 

高等實業學堂,招收中學堂畢業生,預科一年,本科二年至三年。

 

各級實業學堂又分為農業、工業、商業、商船等類。

 

自光緒二十九年至宣統元年(一九○九),全國共有各級各類實業學堂二百五十四所,學生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九人。

 

不過當時社會仍停留在農業時代,工商業尚未萌芽,以致實業學堂的畢業生,大多失業。

 

因此,實業學堂有「失業學堂」之稱。

 

二、民國初年的實業學校:民國肇建,實業學校制度頗多改革。

 

民國二年八月,教育部頒布實業學校令,規定實業學校分為甲、乙二種。

 

甲種實業學校相當於中學程度,分為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四類,招收高等小學畢業生,修業年限,預科一年,本科三年。

 

乙種實業學校相當於高等小學程度,分為農、工、商業、商船四類,修業三年。

 

此外,有實業補習學校,其目的為「已有職業或志願從事實業者,授以應用之知識技能,並使補習普通學科」而設。

 

民國二年,教育部公布之實業學校規程,規定設置女子職業學校,職業學校四字之見諸法令,當自此始。

 

民國六年,教育部調查全國實業學校的數量,計有甲種實業學校一百一十二所,學生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三人;

 

乙種實業學校三百四十四所,學生一萬五千二百六十五人;

 

女子職業學校二十所,學生一千七百一十九人。

 

民國十一年,教育部公布新學制系統改革令,實施職業教育的機構,有二種類型:(一)專設的職業學校,其修業期限及程度,酌量各地方實際需要定之。

 

(二)附設於初級中學的職業科,以及高級中學的農、工、商、家事等職業科。

 

三、國民政府成立後的職業學校:國民政府成立後,對於職業教育特別重視,一方面限制增設普通中學,或將普通中學改為職業學校;

 

一方面增設實業學校,以培養生產建設的人才。

 

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公布職業學校法,將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分開,其理由是:「過去中學、師範、職業合併制度,足使設施混淆,目的分歧,結果中學固無從發展,而師範與職業亦多流於空泛。

 

…馴至謀生、任教、升學三者目的,均不能達。」

 

職業學校法規定:職業學校分為初、高二級。

 

初級職業學校招收小學畢業生,修業一年至三年;

 

高級職業學校招收初級中學畢業生,或具有相當程度者,修業三年,或招收小學畢業生,修業五年至六年。

 

職業學校課程,最初多由各校參照歐、美、日本成例,及各地、各校情形。

 

自行擬訂。

 

其後為謀畫一標準,提高學生程度,乃由教育部規畫各科課程標準。

 

民國二十三年六月,教育部刊行職業學校各科課程表、教材大綱、設備概要彙編三冊。

 

當時職業學校分為農、工、商、家事,及其他等五類。

 

政府對於職業教育固然盡力提倡,但是由於工商業尚未充分發達,畢業生就業不易,更由於社會上科舉思想深入人心,以致職業學校的學生人數,始終無法和普通中學的學生人數相比。

 

例如民國十七學年度,全國中學生人數為十八萬八千七百人,職校學生數為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人,為一百與九之比,二十六學年度,中學生數為三十萬九千一百五十六人,職校學生數為三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為十與一之比。

 

四、抗戰時期的職業學校:抗戰時期,職業學校仍分為初、高二級,無甚變動。

 

惟因後方物資缺乏,教育部為謀養成實用技術人員,解決各地人民日常生活所需食、衣、住行必需品供應問題起見,特訂定創設縣市初級實用職業學校實施辦法,於民國二十七年七月通令施行。

 

初級實用職業學校之設置,規定由各省教育廳會同建設廳、民政廳,先調查各縣市主要農工業及日常生活必需品之產銷及其供求實況,分類編製統計,然後根據統計,選擇一地生活需要最切而最感缺乏之職業,分別緩急,決定設校地點及設置科目。

 

各科修業年限,得酌量規定,以一年至三年為度。

 

設校之時,應與生產機關合作,如當地尚無某項生產機關時,則與當地有關業者聯絡辦理。

 

教學方法,先注重實習,再予以學理印證,實習科目至少占百分之五十。

 

學校應組織建教合作顧問委員會,以協助學校進行一切事宜。

 

以上各項規定,雖然是適應戰時的要求,實際上是辦理職業學校的正確途徑。

 

戰時另一重要措施,為設置國立職業學校。

 

根據職業學校規程,職業學校以地方設置為原則。

 

惟抗戰時期,後方財力有限,職校設備不易添置,師資亦不易延攬。

 

教育部依據民國二十五年創設國立北平第一助產學校及國立中央工業職業學校之經驗,在後方創設國立四川造紙印刷科職業學校、國立邊疆職業學校等校。

 

政府遷臺以後,職業學校即由地方辦理。

 

五、戡亂建國時期的職業學校:政府遷臺以後,為期達成「建設臺灣,光復大陸」之任務,乃致力於經濟建設工作,並積極發展職業學校及技術教育。

 

其重要措施如後:(一)職業學校形態的改變:民國五十七年以前,臺灣地區的職業學校,大致因襲舊制,即分為初、高二級。

 

初級職業學校招收小學畢業生,修業三年;

 

高級職業學校招收初中或初職畢業生,修業三年。

 

此外,有五年制職業學校,招收小學畢業生,修業五年;

 

一年制助產特科,招收高中或高職畢業生,修業一年。

 

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後,停辦初級職業學校及五年制職業學校。

 

現在職業學校以三年制高級職業學校及一年制助產特科,為主要形態。

 

而高級中學亦得附設職業科,居於輔助地位。

 

職業學校分為農、工、商、家事、海事、水產、醫事、護理等類。

 

依民國二十一年公布的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以單科設校為原則。

 

由於事實需要,現在職校亦有設置二類學科者。

 

依據六十九學年度教育部的統計:農業職校計一百四十所,農工職校五百零六所,工業職校八百四十四所,工商職校一千二百九十九所,商業職校五百七十八所,家商職校八十六所,家事職校十九所,家護職校十九所,海事水產職校一百四十二所,醫事護理職校一百六十二所。

 

(二)職業學校學生人數的激增: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政府積極擴充職業學校。

 

民國五十五年,行政院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第一期人力發展計畫,將高中與高職入學人數比例,由原有之六與四之比,於六年之內轉變為四與六之比。

 

六十一年,行政院經合會所訂第四次人力發展計畫又規定:「配合經建人力需要,加強發展工業、海事、水產教育,使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與高中入學人數之組成,由基年之五.五比四.五,於十年間轉變為七比三。」

 

依據六十九學年度教育部統計,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人數為六萬六千一百人,高職及五專一年級學生人數為十六萬二千二百零一人。

 

高職、五專與高中入學人數之比例,大致為六.五與三.五之比。

 

就歷年來職業學校的數量發展而言,則進步至為迅速。

 

三十九學年度,有職業學校七十七所,學生二萬四千四百二十七人(其中高職學生一萬一千二百二十六人)。

 

六十九學年度,有高級職業學校一百九十一所,學生三十四萬九千一百三十八人。

 

三十年間,職校學生增加三十倍。

 

(三)職業學校課程標準的修訂:民國三十九年三月起,教育部延聘專家,著手擬訂「各類職業學校課程標準」,至四十三年三月,陸續完成而先後公布施行,計農業七科,工業五科,商業二科,家事二科,水產三科,醫事二科,並確定初職注重培養實際技能的初級技術人員,高職培養兼顧實際技能和基本理論的中級技術人員。

 

五十三年十月,教育部公布修訂各類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包括工、農、商、水產、護理助產、家事等六類,共五十三科。

 

由於我國經濟快速成長,各業技術進步,教育部於六十一年四月起,修訂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至六十三年二月完成,計農業八科,工業二十三科,商業九科,海事水產九科,醫事五科,家事七科。

 

對於高職的科別頗多改革,例如工業職校,增設飛機修護、配管、美術工藝、染整等科;

 

商業職校增設會計統計、文書事務、廣告設計、國際貿易事務、觀光事業等科;

 

海事職校增設水產電訊、海事航海、漁航管理等科;

 

醫事職校增設藥劑、醫事檢驗等科。

 

(四)職業學校設備的充實:各類職業學校為加強學生實習,提高技術水準,必須充實其實習之設備。

 

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三年研訂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使各校有所依據。

 

六十四年一月,又加以修訂。

 

政府為支援職業學校增添設備所需之經費,採用下列措施:1.每年由政府編列經費預算,予以支應。

 

2.由中美經社基金補助。

 

3.發動社會人士捐贈。

 

4.利用各職校附屬作業組織生產收益。

 

在各項經費支援下,職校建築、設備均大量擴增。

 

(五)建教合作的推行:建教合作的目的,在於充分利用職校和民間工廠的師資設備,達到教、訓、用合一的效果。

 

民國四十五年,高雄工職、臺中工職等校,與公營企業機構辦理委託建教合作。

 

五十八年八月,臺灣省教育廳指定省立沙鹿工職試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學生以一半時間在學校學習課程,一半時間在工廠學習技能,從事生產,並由工廠負擔學生學雜費及津貼。

 

學生在學三年,修業期滿考試及格,授予高工畢業證書,為我國推展現代化學徒訓練開闢新的途徑。

 

(孫邦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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