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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介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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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09: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介入原因

 

在民事侵權行為或刑事以結果發生為必要之犯罪,欲令被告負法律上責任,必須以行為與結果間存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為要件;

 

即結果事實(如乙受槍傷)由於原因事實(如甲槍傷乙)而發生,無原因事實(開槍)即不生結果事實(受傷)者,前後事實間即有因果關係。

 

多數學者主張應以一般人之識見為基礎,就行為時之情事通盤審酌以決定有無因果關係存在。

 

然而於此非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苟有另一獨立原因介入而影響原發展之因果聯絡者,在英美法上稱為介入原因(Interveningause)。

 

倘介入原因非相應原行為而生,且中斷原來因果關係產生一個行為人始料未及之新結果者,行為人免除其結果責任;

 

此一後介入取代原行為成為損害結果之直接原因稱為取代原因(SupersedingCause),以一般人處於行為人同一情況下未能合理預見其發生為限,始有中斷可言。

 

倘原行為產生一相應情事(ResponsiveCause),而此情事又造成損害結果者,縱原行為退居間接原因,其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並不中斷,行為人不能免責。

 

例如甲於荒野以刀傷乙腿,乙因傷逃走不及,嗣為另股劫匪丙所殺害,由於因果關係被介入原因所中斷,甲對乙之死亡不負責任。

 

我民刑法採相當因果關係說,故未採介入原因論。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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