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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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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09: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乃國家對於因犯罪而被起訴之被告,為維護其權益,設置辯護人為其作有利防禦行為之人。

 

現行刑事訴訟法採追訴機關與裁判機關分離制,以檢察官代表國家,實行公訴;

 

或由自訴人提起自訴,與被告同為訴訟當事人,立於對等地位,法院居中裁判。

 

然檢察官飽富法律知識與經驗;

 

自訴人亦可委任通曉法律之人為其代理人;

 

而被告則多缺乏法律常識,且處於被訴立場,甚至身受羈押,心懷懼怖,自難善盡防禦能事。

 

因而案件常難發現真實,獲得公平之裁判。

 

辯護之制,因應而起。

 

法律規定,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

 

被告於起訴後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然因經濟關係,而不能選任者,審判長即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公設辯護人應以現任或曾任推事、檢察官或曾任候補推事、檢察官成績優良者擔任;

 

不敷指定時,亦可指定律師充之。

 

公設辯護人既在補救無資力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利益而設,自應搜集有利被告之資料,到庭為被告實施防禦行為,作正當之辯護,若為被告不利益之陳述或唆使串供或逃匿,則非法之所許。

 

(石明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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