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公保】 政府為保障公務人員的生活,增進其福利,及提高公務人員的工作效率起見,特別制定公務人員保險法。
期使各級公務人員能公忠體國,勇於任事,而達到安定社會,增進國民福祉。
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先總統蔣公明令公布「公務人員保險法」,以銓敘部為主管機構,銓敘部隨即督促承保機構-中央信託局並會同有關機構,積極進行籌備工作。
同年九月及十一月,中央機構及地方機機分別開始辦理保險,由公務入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保險業務。
本法之保險對象為法定機構編制內之有給公務人員、公職人員,與凡分類職位四等以上人員,及正式聘用人員等均屬之。
保險費得按月繳付,為被保險人每月俸給百分之九(其中百分之三十五由被保險人自付,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如果被保險人在服兵役期間,保險費金額由政府負擔),繳納三十年後,得免繳保險費繼續享受本保險各項給付之權利。
保險之項目廣泛包括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等七項。
其中生育、疾病、傷害等前三項保險事故發生時,可由承保機構所辦醫療機構或特約機構予以免費醫療;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等後四項係以現金給付方式。
公保制度亦如同一般保險,能將保險事故發生時的風險、費用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分擔,而不是直接由發生事故者本身單獨承擔。
承保機構將按月由被保險人服務機關發薪代扣之保險費,連同政府補助都分所募集的保險基金,按規定提出部分補償前述事故發生者。
因此,公務入員之生活得以保障無虞。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該制度的本身並無法預防、避免前述事故的發生,又儘管其發生時有保障,亦無法免於身心所遭受的痛苦與不便,國家社會也許因此負擔人力資源的損失。
公保的實施,迄今有二十三年,由於主管、承保要保機關、醫療機構和被保險人的共同努力,已奠定了公保制度的良好基礎,並且繼續研擬擴大服務的對象,惠及被保險人之眷屬。
公保業務的順利推行,實有助於公營機構工作效率的提高,促進經濟穩定與成長。
(王美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