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三十年九月九日,國民政府公布〔國民體育法〕,教育部鑑於重九登高之習俗,寓有提倡國民體育之意並為紀念國父首次起義,特呈行政院核定九月九日為體育節,當日全國各界均應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資慶祝,是項慶祝活動由教育部策畫督導。
依據教育部頒訂體育節舉行辦法要點如下:1.省(巿)縣(市)體育行政機關應於體育節舉辦國民體育活動,並得集所在地區之學校機關團體組織籌備委員會辦理。
2.在體育節前一星期為宣傳週,各教育行政機關應動員所在地之各機關學校員生分赴民間宣傳體育之重要與活動之方法,並在刊物及報紙上用文字宣傳。
3.體育活動之項目,應因時、因地、因人而定,舉凡國術、競走、爬山、球類、田徑等,均可採用。
4.舉辦國民體育活動,貴能深入民間,並得出各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分鄉(鎮)同時舉行,對於活動成績優良者應酌予獎勵。
5.舉辦體育活動之經費,應正式列入各級教育行政機關經費預算。
6.省(巿)舉辦體育活動及宣傳週結果,逕呈教育部備案,各縣(巿)舉辦結果,應呈報省教育廳彙報教育部備查。
近年來每逢體育節,教育部皆委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舉辦各項慶祝活動,並頒獎給年度對體育推展有功之團體或個人,及年度傑出表現之各項運動選手。
編者註: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七年成立之後,全國性之體育節慶祝活動等事宜,係由體委會主管。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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