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操】 Gymnastic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體操在古希臘的意思是指競技(Athletic)、紀律訓練(Disciplinary)、身體操練(Exercises)等而言。
若從中國文字涵意加以了解,「體操」一詞乃泛指促進身體強健的各種身體活動。
在早期的中國,即常用作體育、徒手體操或輕器械體操的代名詞。
體操在名稱使用上常有讓人混淆的地方,例如體操可包括徒手體操與器械體操。
一般而言,徒手體操多為非競賽性的,而器械體操則屬於競賽性的,可稱之為競技體操,故而隨著應用方式的不同以及運動目的的不同而有專屬的稱謂。
近代體操淵源於德國約翰(FriedrichJohn),十九世紀中期在歐、亞普遍流行,並於一八九五年傳入我國。
而我們所遵循的男子六項:地板、單槓、跳馬、雙槓、吊環、鞍馬,女子四項:跳馬、高低槓、平衡木、地板,以及規則,也直到二十世紀才具備現行的標準。
體操之特性,可說是單獨一人面對無聲無息的器械,循序漸進的反覆練習,以學會正確技巧,最後全力以赴發表自己的作品,參加競賽。
體操比賽可分第Ⅰ競賽-成隊競賽、第Ⅱ競賽-個人全能競賽、第Ⅲ競賽-個人單項決賽。
比賽時有規定、自達二個層次的動作。
規定動作係大會編定,自選動作應包括各種不同難度動作,組合成一套動作。
評分則看臨場實施的表演,及有無創造、熟練、果斷三種加分要素的表現。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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