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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用藥不遠寒熱之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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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30: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用藥不遠寒熱之律20

 

一申用藥不遠寒熱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一條) 

 

凡治病,用寒遠寒,用熱遠熱,其常也。

 

不遠寒熱,其變也。

 

若不知常變,一概施治,釀患無窮,醫之罪也。

 

發表不遠熱,攻裡不遠寒。

 

不發不攻,而犯寒犯熱,寒熱內賊。

 

其病益甚。

 

故不遠熱則熱至,不遠寒則寒至,寒至則堅否、腹滿、痛急下利之病生矣。

 

熱至則身熱、吐下、霍亂、癰疽、瘡瘍、瞀鬱、注下、 、腫脹、嘔、鼽衄、骨節變、肉痛、血溢、血泄、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發表不遠熱,非發表則必遠熱矣。

 

惟攻裡不遠寒,非攻裡則必遠寒矣。

 

不當遠而遠,當遠而不遠,其害俱不可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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