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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堅持「543條款」 自今年7月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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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3 18:04: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堅持「543條款」 自今年7月起更新


【本報訊】為避免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過量,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內政部自今(104)年7月1日起,將限制同一社區陸資取得不動產以10%為上限,增加陸資取得不動產的限制,同時也堅持現行「543條款」,嚴謹管控。有關近日部分媒體報導及網路傳言,所指全面開放陸資買房或取消陸資買房相關限制的說法,實屬誤解,特此鄭重澄清。


內政部表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除限制具黨政軍身分者不得取得外,也堅持每人僅限取得1戶供住宅用不動產,並訂有取得不動產登記完畢後滿3年始得移轉、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即所謂「543條款」的相關限制。又於去(103)年起,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購置不動產實施總量管制的預防性措施,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的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以防範大量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過度影響國人與房地產市場。


另為避免陸資集中購買特定區域不動產,影響當地房價正常發展,經通盤檢討後,於今(104)年3月19日修正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再增加集中度總量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只得取得1戶。


內政部指出,為落實經發會共識,政府已於91年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並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採有條件開放。


陸資須經內政部逐案審核許可後,始能在臺購置不動產,程序嚴謹審慎。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兩岸情勢發展,正規劃研修「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主要從明確審核要件、延長取得後再移轉年限及強化取得後的管控機制等方向進行檢討;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的限制,相關權責機關並無放寬限制的規劃。



引用:http://n.yam.com/greatnews/politics/20150401/20150401953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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