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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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熱
凡發熱必察其表裡有無兼證。而後可窮其致熱之因。其但發熱而表裡別無兼證者。此內傷發熱。不在此例。所謂兼證者。以外兼頭痛惡寒身疼腰痛等證。此邪在表者也。
內兼煩渴胸腹痛不大便或下利等證。此邪在裡者也。
發熱特其見端耳。必互勘明確。辨證方的。
凡發熱必責重太陽者。以太陽屬表。統司營衛。而為諸陽之主氣。經云。陽者衛外而為固也。
外邪之傷人。多由於衛之不固。故論外感病。必自太陽起。然太陽雖主表。而其根起於至陰。此實表裡上下。互相呼應。故由太陽而陽明而少陽。以及三陰。皆互見發熱證詳列於後。
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不即發熱也。
其惡寒正發熱之機也。
論中所稱為太陽病者。即指此脈此證而言。他經皆仿此。
太陽中風。發熱有汗。其脈浮緩。風則傷衛。宜桂枝以解肌。太陽傷寒。發熱無汗。其脈浮緊。寒則傷營。宜麻黃以發汗。然桂枝證全在 熱稀粥以助藥力。取其 微似有汗。不可令如水流漓。至麻黃證始取大發其汗。此麻黃桂枝分治風寒。截然二法。不能混同施治。其或風寒兩傷。營衛同病。經云。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
大青龍湯主之。又云。傷寒脈浮緩。身不疼。但重。乍有輕時。無少陰證者。大青龍湯發之。蓋中風脈宜浮緩。而反見浮緊之脈。傷寒脈宜浮緊。而反見浮緩之脈。即易桂枝麻黃之成法。而主用大青龍湯大發其汗。此仲景治風寒之法。成方具在。而或謂仲景之法。詳於風寒。略於溫熱。此大不然。仲景於風寒之外。特揭明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此其辨證最要之訣。所以與風寒異者。全在渴不惡寒四字。風寒發熱。必兼惡寒。今不惡寒。此宜辨者也。
風寒發熱。口全不渴。必待傳變之後。口始作渴。今病初起即渴。此又宜辨者也。
又有所謂濕溫者。經云濕家之為病。一身盡疼。發熱。身色如似熏黃。又云。太陽病。關節疼痛而煩。脈沉而細者。此名濕痹。此仲景但言濕不言溫也。
而以論中所列種種濕證。加以發熱而渴不惡寒。則濕溫之情狀。自可比類而得。至於熱病。仲景明云太陽中熱者 是也。
其人汗出惡寒身熱而渴也。
此與溫病同一口渴。而 病惡寒。溫病不惡寒。又自有別。仲景處以人參白虎湯。則不惟有其法而並有其方矣。
此太陽病初起發熱辨證之大法。乃傷寒切實下手工夫。
有謂翕翕發熱者。但表不裡也。
有謂蒸蒸發熱者。自裡而表也。
太陽主表。其發熱必兼頭項強痛身疼痛等證。此皆太陽之部署。純乎表者也。
至陽明發熱。則兼有煩滿口渴等證。少陽發熱。則兼有胸脅滿痛口苦喜嘔等證。而其脈皆主浮。太陽之脈。或浮緩。或浮緊。陽明之脈浮大。少陽之脈浮弦。若脈沉而不浮。三陰證中。亦互見發熱證。其發熱同而所以致熱之因不同。不得以發熱為邪在表。概從太陽發表例施治。
陽明發熱。與太陽異者。經云。陽明病外證云何。
答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也。
蓋始則惡寒發熱。今惡寒自罷。雖汗出而熱仍不解者。即轉屬陽明之候。當此時。無論風寒暑濕。所感不同。而同歸火化。陽明病。仲景有發汗之禁。而治法宜分經府。其熱雖甚而尚在於經者。宜以甘寒直撤其熱。如經云。傷寒若吐若下後。七八日不解。熱結在裡。表裡俱熱。時時惡風。大渴。舌乾燥而煩。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是也。
其邪已入腑而猶汗出發熱者。如經云。太陽病三日。發汗不解。蒸蒸發熱者。屬胃也。
調胃承氣湯主之。又云。陽明病發熱汗多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是也。
少陽發熱。仲景亦申發汗之禁。少陽病本主往來寒熱。而亦有發熱屬少陽者。必兼脅下滿心煩喜嘔諸證。且其脈必弦。故經云。傷寒四五日。身熱惡風。頸項強。脅下滿。手足溫而渴者。小柴胡湯主之。又云。傷寒發熱。汗出不解。心下痞硬。嘔吐而下利者。大柴胡湯主之。
蓋脅痛嘔渴。已明見少陽之半裡證。雖發熱表證未除。不得從太陽發表之例。而當以大小柴胡湯。半表半裡治之也。
又曰。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少陽不可發汗。發汗則譫語。此屬胃。胃和則愈。胃不和則煩而悸。蓋弦為少陽之定脈。細則邪不在表。仲景恐人以頭痛發熱。誤為太陽證。故明指之曰此屬少陽。而又申言之曰。少陽不可發汗。其所以辨其發熱之屬少陽者。前二條以證辨。此一條以脈辨也。
太陰發熱者。其脈不浮而沉。而更兼吐利腹痛諸證。經云。病發熱惡寒頭痛身疼吐下者。此屬何病。
答曰。此名霍亂。霍亂自吐下。又利止復更發熱也。
吐利本太陰病。利止復熱者。
陰病轉陽也。
既已轉陽。其脈當浮。故又曰。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吐下之後。
津液已傷。復又往往口渴發熱。故又曰。霍亂頭痛發熱。身疼痛。熱多欲飲水者。五苓散主之。寒多不用水者。理中湯主之。此與陽經之發熱。治各不同也。
少陰病發熱。最易與太陽牽混。故仲景於大青龍證。必辨其無少陰證者。方取大發其汗。
而又申言之曰。少陰病。脈沉細數。病為在裡。不可發汗。又曰。少陰病脈微不可發汗。亡陽故也。
則少陰之不可發汗明矣。
陰病必當轉陽。故曰少陰病。吐利。手足不逆冷。反發熱者不死。蓋太陽寒水之氣。與少陰君火。相濟為用。此之吐利。少陰為寒所抑。茲得陽熱之氣。
而其氣還返於太陽。故反發熱不死也。
然何以辨其為少陰之發熱也。
經云。少陰之為病。脈沉細。但欲寐也。
沉細為少陰之定脈。但欲寐為少陰之定證。且太陰病吐利。手足自溫。此則手足逆冷。更加之以惡寒身蜷。其甚者厥冷無脈。又或咽痛煩躁便膿血種種危證。死生呼吸。蓋因少陰腎藏。分發水火。為先天根本。故其病情寒熱錯雜。變幻不測有如此。至發熱則陰寒之中。猶寓陽熱之氣。而強責少陰汗者。將其人之根本先拔。至於下厥上竭則難治矣。
其有寒邪直犯少陰。而即發熱者。如經云少陰病。始得之。反發熱脈沉者。麻黃附子細辛湯主之。又曰。少陰病。得之二三日。麻黃附子甘草湯微發汗。以二三日無裡證。故微發汗也。
蓋必以附子鎮攝腎中真陽。俾根本先固。而後可以引邪外出。此於微發汗之中。而仍寓不發汗之義也。
厥陰發熱者。以其人厥與熱之多少。辨病之進退。厥陰者。兩陰交盡之名。然陰盡之中。實寓陽生之義。故其時陰陽不相順接便為厥。厥熱相等。其病可愈。厥多熱少。此為病進。熱多厥少。此為病退。所謂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逆甚而至於冷過肘膝。則不名曰逆冷而直名曰厥。此時正藉發熱為一線生陽可續。故發熱為病欲愈之機也。
故曰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又傷寒熱少厥微。欲得食者。其病為愈。若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又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亦死。要知發熱之後。
其脈必不沉而浮。乃為陰病轉陽之真候。故曰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此又與少陰發熱同一義也。
傷寒之脈。始終一以靜為主。故經云。傷寒二三日。脈若靜者為不傳。若脈數急者為欲傳也。
內經云。汗出而脈尚躁盛者死。是始熱以脈靜為易愈。而傳變之後。又必以脈靜為真愈之候。凡病之自表而裡者。以太陽為始。病之由裡而表者。以厥陰為始。太陽雖主表。而其脈連於風府。其根起於至陰。又與少陰為表裡。仲景慎重不敢妄發其汗者以此。三陰病固不宜發汗。即三陽經發熱。其致熱之因。又不全屬太陽。如病起發熱。即兼口渴汗出大便閉等證。
此由陽明而太陽者也。
又如病起發熱。即兼喜嘔胸脅滿痛等證。此由少陽而太陽者也。
皆不得藉口於傷寒一日。太陽受之。概與發表也。
大約溫熱病起於陽明者居多。至濕溫病。其邪伏於募原。募原屬半表半裡。故其發熱每兼胸痞腹滿煩渴不大便等證。加以骨節煩疼。舌胎如積粉。其病先犯少陽與太陰。
而內連於胃府。外溢於太陽。濕家本自易汗出。尤不可重發其汗也。
至所謂異氣者。非於六氣之外。別具一氣。蓋六氣本天地自然之令氣。因其氣之偏勝。而釀為厲氣。故其病沿門傳染。長幼相似。乃稱曰疫。而治法仍不離乎六氣之中也。
有病已愈而復又發熱者。此名遺熱。由於起居飲食之不慎。凡病後飲食。最宜清淡。使胃中津液漸復。邪氣全盡。自然健啖。而世俗每飫肥鮮。兼之喜投補益。皆所不宜。故內經曰。
病熱少愈。食肉則復。多食則遺。此其禁也。
然其熱之復發。亦有虛有實。故內經云。視其虛實。調其逆從。可使必已矣。
至仲景食後勞復。以及大病瘥後。種種各法。載明論中。更不待他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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