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2 20:31 編輯
【史學●四大社】
臺南平原西拉雅四個原住民番社。
包括新港(今臺南縣(註1)新市)、目加溜灣(今臺南縣(註1)善化)、蕭壠(今臺南縣(註1)佳里)、麻豆(今臺南縣(註1)麻豆)。
因距離臺南最近,最早與外來政權建立關係。
1623年,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來臺勘查,即與蕭壠社接觸;
1624年向新港社租借或購買赤崁一帶土地。
1634年以前,公司致力於打開對華貿易通路,經營重心不在本島,僅與週邊原住民接觸,四社分別扮演重要的角色。
但雙方關係並非一路太平,陸續發生1628年新港社捲入濱田彌兵衛事件、1629年麻豆社伏擊60名公司士兵事件、目加溜灣對公司採取敵意等等。
1635年接替訥茲(P.Nuyts,又譯納茲、奴易茲)為第四任臺灣長官的普特曼(H.Putmans)和第二任牧師尤紐士(R.Junius)改採鐵腕,在新港人協助下進攻麻豆,迫其簽訂條約臣服。
自此四社與公司大致維持盟約關係,曾經參與征討下淡水和中部地區等軍事行動,公司則在稅制和土地方面儘量維持四社的權益,1644年後的地方會議(Landdag),新港語成為北路溝通語之一;
宣教也以此四社的成效最為顯著。
不過1650年代以後,特別是鄭成功攻臺前後,四社與公司並未站在同一陣線,如麻豆社就置身事外。
四大社並非、也未曾是一致的整體,公司也不這麼看待。
四大社的說法係清代中國政權來臺後才出現的。
1697年(康熙36年)郁永河《裨海紀遊》載:「顧君曰:『新港、嘉溜灣、毆王、麻豆,於偽鄭時為四大社,令其子弟能就鄉塾讀書者,蠲其徭役,以漸化之。』」毆王即蕭壠。
或以明清時期他們成為糧米供應者,以及徭役和驛遞的提供者,從而被冠此稱呼。
自17世紀下半葉經18世紀的土地轉手和社會經濟變動,迨至19世紀已經難以維持「四大社」原貌。
18世紀初以前的記錄,包括1623年的報告、1628年首任牧師干治士(G.Candidius)的論述、萊特(D.Wright)的描述等,可供追溯四大社的生活樣貌。
清代中文資料可參見黃叔璥的《臺海使槎錄》;
此外羅馬拼音的「新港文書」可供分析19世紀初以前的土地相關活動。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4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