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專賣事業】 日治時期重要物資的統制措施。
臺灣總督府的專賣制度,自1897年(明治30年)的鴉片專賣起,經過多次變革,擴大專賣項目,1945年專賣品包括鴉片、鹽、鹽滷、樟腦、煙草、酒、酒精、火柴、度量衡器及石油,共10項。
1901年總督府設置專賣局,以統籌各項專賣事業。
專賣收入經常超過稅收,成為總督府重要財源。
如1897年鴉片的專賣收入164萬圓,佔總督府經常門歲入532萬圓的30.85%;
1907年專賣收入更高達經常門2,885萬圓的55.26%;
1945年佔經常門歲入54,875萬圓的49.32%,足見專賣收入對總督府財政的重要性。
主要專賣項目包括:鴉片:總督府於1897年公布「臺灣阿片令」實施專賣,以鑑札(執照)與購買通帳進行吸食者管理。
專賣收入在1915年(大正4年)高達811萬圓的最高峰。
1900年持有鴉片吸食執照者超過16萬人,1942年底合法吸食者已不到3,000人,總督府遂決定1945年(昭和20年)6月17日停止製造鴉片煙膏。
鹽:日治初期臺灣鹽務荒廢,食鹽常須進口,總督府自1899年實施專賣。
專賣下民間仍得製造粗鹽,但產鹽由鹽務局(專賣局)收購,再由配銷系統販賣。
初期鹽務局下的配銷系統為官鹽賣捌總館、鹽務支館與食鹽小賣人三級制,1921年改為元賣捌人(批發)與小賣人(零售)二級制。
樟腦:1899年總督府公布「臺灣樟腦及樟腦油專賣規則」,由民政部下的樟腦局實施專賣,民間產製的初級樟腦由樟腦局收購銷售。
1900年樟腦局臺北南門工場成立,生產各種改良樟腦。
臺灣島內樟腦業務由樟腦局(專賣局)直營,國外業務初由英商三美路洋行代理,1908年起改由三井物產株式會社代理。
菸草:1905年臺灣實施菸草專賣,初期委託民間加工製造,菸葉由專賣局供應。
專賣局菸葉除試驗農場生產外,也向菸農收購,並透過三井物產等輸入外國菸葉。
1910年專賣局臺北菸場完工後停止民間委製。
菸草配銷初期為元賣捌人、仲賣捌人與小賣人三級制。
1914年改為賣捌人與小賣人二級制。
專賣局規定零售價上限,但因賣捌人削價競爭,1918年起臺灣畫為若干區,每區指定一名賣捌人,禁止越區銷售。
酒:1922年總督府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酒類專賣令」,嚴禁私自釀造販售,是日本唯一的酒專賣區。
初期酒專賣僅止於不超過90度的酒與酒精,1938年起超過90度的酒精也實施專賣。
啤酒則自1933年專賣。
專賣酒販售系統為兩級制,賣捌人依地區不同有七個等級,其下是小賣人,酒的販售價格有明確規定,不許任意加價。
火柴、度量衡器與石油:因為關係民生、產業與軍事,加上臺灣的自給能力有限、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需要而實施專賣。
臺灣的度量衡器製修販賣1906年已歸公營,1942年6月實施專賣。
火柴主要由日本供應,戰爭導致供應困難,因此與度量衡器同時實施專賣。
日本對石油產品向來實施嚴格管制,戰爭爆發後更強化配給統制,1943年7月起,臺灣與日本同步實施專賣。
專賣品的收益別,1922年酒專賣後,立即與樟腦、煙草並列為三大專賣品,1924年起躍居專賣品收入第一位,1944年甚至超過1億圓。
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因大量供應工業用鹽,鹽專賣收入超過樟腦,1944-1945年鹽專賣收入6,004萬圓與7,357萬圓,直逼菸草的專賣收入。
1945年(民國34年)總督府專賣局被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1947年改組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專賣業務僅剩菸、酒二項。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