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經濟法】 經濟法一詞,最早於西元一九○六年德國開始使用(德文Wirtschaftsrecht),其後德國法學界紛紛就其概念及內容研究發表。
其概念產生的原因,主要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為收拾經濟混亂的局面,解決極端通貨膨脹之經濟結構之危機,對於大戰中之戰時經濟管制措施、戰後的經濟復興及企業社會化等問題,咸認既有的法律已不足支應,有關經濟方面之法律亟需重新檢討立法。
一九二一年前後,德國若干大學亦開始有經濟法課程,其後義大利、西班牙、法國、日本等學界亦均有感於本國之需要,就「經濟法」之概念研究發表論文。
經濟法之意義,迄無定說,主要有:一、集成說:以經濟法為經濟生活中新種類之法的現象之集合體的概念,以德國學者路茲拜爾(Nussbaum,一九二二)為代表,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田中二郎等亦接近此一概念。
二、對象說:以經濟法為以特定對象為規範範圍之法律,其在法學中具有獨立性。
又可分為數種學說,如德國學者卡斯契(Kaskel,一九二一)主張為企業經營之特別法,高登斯密特(Goldschmidlt,一九二三)主張為組織經濟固有之法律。
三、世界觀說:以經濟法為以現代經濟的時代觀及經濟精神為基準所產生之法,其主要根源為自然法,代表者為德國海德曼(Hedemann,一九二二)、日本孫田秀春。
四、方法論說:以經濟法為有關經濟生活之法社會學研究方法加以適用之法,其主要根源為法社會學,代表者為德國吉勒(Geiler,一九二二)。
五、機能說:著重於法之機能,以經濟管制為其中心概念,代表者為德國柏姆(Bohm,一九三六)、赫米勒(Haemerle,一九三七)、日本川島武宜、鈴木竹雄、末川博、彬村章三郎等。
經濟法主要特質,有謂其具有社會法、公共性、具體性、技術性、合理性、政策性、彈力性、國際性等特質,其在法體系中所占之地位,大別之有兩說,第一說認為係於公法、私法之外形成第三個獨立的法域,此為德、日兩國之有力說;
第二說認為在近代資本主義之高度發展經濟結構之變遷下,公法、私法兩體系之區分並非絕對必要,經濟法自亦無庸另形成第三個法域,即採取否定說。
惟以近代法學公、私法之區別有其實益及影響力,且由來已久,對舊有法體系之區分似宜尊重,故以第一說為妥。
至經濟法其與憲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及勞動法等之關係密切。
綜言之,經濟法之概念,廣義的包括金融、物資、物價、對外經濟及資源等方面之管制法律,近年來經濟法內容之重心有採狹義的概念,其主要以獨占禁止法、公平交易法等為主。
(陳素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