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銀行券】 銀行券(BankNotes),俗稱為銀行鈔票,乃銀行發行允許執票人憑票即付票面數額本位貨幣的一種支付憑證或本票(PromissoryNotes)。
銀行券通常視之為流通券(CirculatingNotes)或通貨(Curency)。
一般將流通券分成為政府發行的流通券(CirculatingPromissoryNotesIssuedbyGovernment)與銀行發行的流通券兩類。
銀行券即為銀行發行的流通券,通常又分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流通券及由一般銀行發行的流通券兩類。
由政府發行的流通券及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流通券,一般稱為政府所發行的貨幣,在不兌現紙幣時代,這些貨幣又稱為命令貨幣(Fiatmoney)。
在中央銀行券成為唯一流行的銀行券,也就是在中央銀行取得集中獨占發行銀行券之前,各國均出現一段非常長的時期,盛行由各一般民營銀行發行銀行券,不過最初的銀行券是一種兌現紙幣(ConvertiblePaperMoney)。
銀行券在歷史上出現得很早,開始時是轉帳銀行或金匠開給存款人的存單,是一種兌換券,我國宋代的交子亦是這種情形,均可兌換等值的金銀。
但真正的銀行券則始自英格蘭銀行(BankofEngland)。
西元一六九四年,英王威廉三世為了籌措財源,採用皮特森(WilliamPetterson)的建議,授權成立民營之英格蘭銀行,貸款給政府一百二十萬鎊,並得以此項政府債券為準備發行等值的銀行券,是為銀行發行無現金準備之銀行券之始。
其後,該行銀行券在一八三三年取得法償貨幣(LegalTender)的資格。
一八四四年的皮爾條例(Peel'sAct)又使其取得獨占發行權。
民有民營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在各國貨幣制度的演進過程中,有其重要的地位。
直到各國建立其中央銀行制度以後,銀行券之發行始集中於中央銀行之手。
現代各國貨幣制度,銀行券雖為發行者的債務,亦有發行準備,但銀行券兌現一事,實際上已不存在。
所謂法償貨幣亦僅具帳務上之意義,而銀行券之價值則全憑發行銀行的信用控制而已。
美國在一九一四年成立聯邦準備銀行以前,其私人開設的設多商業銀行,不管是向各州政府註冊的州法銀行或向聯邦政府註冊的國法銀行,都可發行其銀行券。
這是因為在金屬本位制下的紙幣,都必須兌現。
但在各國相繼放棄金本位之後,美國亦於一九三五年開始集中發行,由各聯邦準備銀行之聯邦準備理事會集中發行聯邦銀行券(FederalReserveBankNotes)。
在我國,除中央銀行外,中國、交通、中國農民銀行等國家銀行、各省省銀行,以及約數十家私人商業銀行,原都發行銀行券。
中央銀行之集中發行乃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以後的事。
(陳木在)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