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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礦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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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10:04: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礦區稅

 

凡經政府核准設定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及採礦權)者,依礦業法之規定均應繳納礦稅。

 

依礦業法規定,礦稅分為礦區稅及礦產稅兩種,惟目前僅課徵礦區稅一種。

 

故凡取得礦業權者,除石油礦依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規定免稅者外,皆應繳納礦區稅。

 

國營礦業權出租時,礦區稅由承租人繳納。

 

故礦區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礦業權者,或國營礦業權之承租人。

 

礦業法規定,探礦區每公畝按年納新臺幣六角;

 

砂礦在河底者,每河道長十公尺,按年納六角;

 

採礦區每公畝或河道每長十公尺,按年納六角。

 

為鼓勵開發地下資源,並避免取得礦業權者於取得礦業權後,長期不加開採,使資源流於閒置荒廢,特於礦業法中規定,礦區稅之納稅義務人,得憑其開採礦種之礦區所納之營業稅,申請核減同一礦種之礦區稅,惟核減額以不超過礦區稅的百分之八十為限。

 

採礦者因礦工罷工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不能工作持續二個月以上時,得請求免納無法工作期間之礦區稅。

 

礦區稅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兩次由經濟部徵收,或委託省(直轄市)主管機關代收(目前臺灣地區皆委交省建設廳辦理)。

 

(黃建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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