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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偽造度量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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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10: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度量衡罪,為侵害社會法益罪之一,旨在保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

 

刑法列為第十四章。

 

包括:一、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二、變更度量衡之定程罪;

 

三、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四、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刑二○六~二○八)。

 

度量衡乃計算交易客體長短、容積、重輕之公認標準。

 

度,度長短也,如尺、寸是。

 

量,量容積也,如升、斗是。

 

衡,衡重輕也,如秤、戥是。

 

定程指法令規定之統一標準。

 

此統一標準為全體大眾所共信共守,不容稍有出入,資為欺詐。

 

依度量衡法規定,度量衡以萬國權度公會制定之鉑銥公斤公尺原器為標準;

 

長度以公尺為單位、容積以公升為單位、重輕以公斤為單位。

 

經濟部置原器,各省市置副原器,各縣市置標準器。

 

凡與此原器、副原器、標準器不符者,即屬違背定程。

 

其較定程為長為短、為大為小、為重為輕,皆可不問。

 

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指新造之情形而言;

 

變更度量衡之定程,指就合於定程之真正度量衡加以改造,使不合於定程而言。

 

其區別,有同偽造貨幣與變造貨幣之區別。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以獲取不相當之財產給付,常為達詐欺之目的,而又牽連詐欺罪。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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