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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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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0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專利法

 

專利法(PatentLaw),為規範專利權之法律。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經四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及六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專利法所規定之專利權分為三種: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及新式樣專利權,此三者與商標專用權為學者合稱為工業所有權或實業所有權或工業財產權(IndustrialProperty)。

 

發明專利權:一、專利性:凡發明具有新穎性,且有產業上利用價值者,得依法申請發明專利權(專利一),如不合實用或尚未達到產業上實施之階段。

 

則認為未具有產業上利用價值。

 

下列發明物品不得申請專利:(一)化學品,(二)飲食品及嗜好品,(三)醫藥品及其調合品,(四)發明品之使用違反法律者,(五)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六)糧食新品種等,但前三者物品之製造方法可申請專利。

 

二、專利權期間:為十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請日起不得逾十八年。

 

三、申請: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均有申請權。

 

申請文件為申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填型或樣品(於需要時如提出)及定誓書,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提出委託書,外國人申請,應附國籍證明書,如為法人並需附法人證明書,申請費為每件新台幣九百元。

 

向專利局提出申請,現在由中央標準局掌其事。

 

四、申請日:我國採先申請主義,凡二人以上有同一發明,個別申請時,由最先申請者優先取得專利,如同日申請,則申講人協議,協議不諧時,均不取得專利。

 

五、審查及再審查:(一)專利局審查委員就申請案審查後作成審定書,認為可予專利之發明,則為可予專利之審定,否則為不予專利審定,均應將審定書函知申請人。

 

可予專利之審定應將審定書、說明書及圖式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二)申請人不服不予專利之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再審查,再審查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公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申請專利之要件者,或利害關係人認為申請人非申請權人者,得於公告期間提起異議,講求再審查,不服再審查之審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審定公告期滿,無人提起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即為確定,審查確定後,即給予專利,並發證書。

 

六、專利權: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獨占而排他)製造、販賣、使用或其他方法實施其發明之權,如發明為一種方法者(方法發明),其效力並及於用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專利案公告後,申請人暫時取得專利權之效力,學者稱為「假保護」,申請案如不合程序作為無效,或因異議不予專利時,視為自始即未取得專利權。

 

為顧及社會公益,專利權受有限制(即不得主張專利權之效力):因先用機及繼續實施權而受限制,因國家實施及特許實施而受限制,對過境交通或其裝運而受限制,及因非營利研究或實驗而實施發明之限制。

 

專利權人得將其發明之全部或一部,有限制或無限制讓與或租與他人實施。

 

專利權共有人讓與其應有部分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

 

七、專利侵害之救濟:(一)專利權受侵害,可採取下列民事救濟:1.請求停止侵害行為,提起訴訟或聲請假處分。

 

2.請求損害賠償,對於用作侵害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可聲請假扣押,作為賠償金之一部或全部。

 

3.對於意圖偽造或仿照、竊用他人申請專利之發明,已為一切必要之準備者,得請求制止其行為。

 

4.被侵害人得聲請法院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二)專利權受侵害之刑事救濟:1.仿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萬元以下罰金。

 

2.仿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或竊用方法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3.明知為偽造或仿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國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4.上以上各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新型專利權:一、專利性: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具有新穎性,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新型專利權(專利九五)。

 

二、專利權期間:為十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逾十二年。

 

三、其他關於新型專利權之事項,依專利法之規定,大部分準用發明專利權之規定。

 

新式樣專利權:一、專利性: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首先創作,具有新穎性,適於美感之新式樣,得依法申請新式樣專利權(專利一一一)。

 

二、專利權期間: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請日起不得逾六年。

 

三、申請新式樣專利,應指定所使用新式樣之物品,並敘明其類別。

 

經濟部於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頒布「新式樣之物品及類別」。

 

四、其他關於新式樣專利權之事項,依專利法之規定,大部分準用發明專利權之規定。

 

(陳傳岳)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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